自由日日shoot》法界看法/不認配偶權 僅吳佳樺法官唯一判決
2022/11/08 05:30
配偶權與性自主權之爭示意圖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陳姓女上司和已婚部屬黃男有姦情吃上官司,她主張應優先保障受憲法保障的性自主決定權,遭高等法院判決敗訴,由於台北地院曾審理一件婚外情官司,法官不採信「配偶權」概念判元配敗訴,有無必要透過大法庭統一見解,一度引起討論;法界則一面倒支持高院見解,認為憲法、民法都已明確保障配偶的身分法益,即使通姦已除罪化,仍應依「法」行事,法官應會依民法規定判小三敗訴、賠償,無統一法律見解的問題。
去年十二月間,北院受理一件元配提告,主張小三侵害其配偶權,求償八十萬元案,承審法官吳佳樺持創新見解,認為既然大法官已宣告通姦違憲,因此不應該隱含配偶一方是客體、受一方獨占,不承認有配偶權受侵害,而判元配敗訴,引發法界譁然;而充當小三的陳女,則引用該判決見解,主張並無配偶權一事。
律師林曜辰指出,不僅憲法對婚姻、受權利侵害的配偶採制度性保障,在民法第一九五條第一項、第三項均明文規定,不法侵害配偶關係的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應負起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因此,偷情、通姦等侵害配偶權的行為,都有相關法律規定,不應誤用法律。
林曜辰表示,我國和先進國家一樣,雖然通姦已除罪化,但仍應負起民事損害賠償責任,試想:若連民事賠償責任都闕如,婚姻制度將如何維持?林認為,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對配偶權的保障,是「最後一道防線」,如果連貞操都被侵害,當然是「情節重大」,已明顯觸法。
曾任台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的律師絲漢德指出,北院吳佳樺法官判決元配敗訴,應該是至今不承認配偶權的唯一一件判決,司法實務上,法院都採認民法明文保護配偶權的規定,並無爭議之處,沒有統一見解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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