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日日shoot》配偶權比不上性自主權? 女上司小三拿判決當靠山
高院判賠「憲法保障配偶權」示意圖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配偶權」比不上「性自主決定權」?陳姓女上司與已婚的黃姓男部屬搞婚外情,兩人還編輯「偷情行事曆」,黃妻徐女認為陳女已侵害其配偶權益,提告求償;通姦罪除罪化後,竟有法官不承認配偶權受侵害,而判提告求償的元配敗訴,這起有爭議的判決因而被「小三們」拿來法庭當攻防的靠山,陳女就以此提出抗辯,但高等法院審理認為,配偶關係的身分法益,受憲法、民法保障,不採信陳女辯詞,仍判她敗訴,應賠償卅萬元確定。
高院判賠30萬「憲法保障配偶權」
陳女抗辯稱,「配偶權」並非憲法上或法律上的權利,即使認為配偶權是法律上的權利,亦應優先保障她受憲法保障的性自主決定權。
她也認為,「夫妻共同生活圓滿幸福」的利益,並非法律上應該給予保障的利益,即使它屬於法律上利益,她受憲法保障的性自主決定權,應該優先於該法律上利益而受到保障。
高等法院合議庭審理認為,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七一二號、六九六號、五五四號、五五二號、五六九號解釋均指出,「婚姻與家庭為社會形成與發展的基礎,受憲法制度性保障」、「婚姻不僅涉及當事人個人身分關係之變更,且與婚姻人倫秩序之維繫、家庭制度之健全、子女之正常成長等公共利益攸關」、「有配偶而與人通姦,悖離婚姻忠誠,破壞家庭和諧,侵害憲法第廿二條所保障的自由權利」等,因此,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男女平等、配偶與父母子女關係的婚姻倫理秩序、家庭完整的家庭制度,均屬憲法所明確保障的範疇。
此外,黃虹霞大法官在司法院釋字第七九一號解釋中提出的部分協同意見書也指出,依民法一○五二條規定,通姦行為是法定離婚原因,且性忠誠義務屬民法債篇侵權行為規定所保護的法益之一,受害配偶得對通姦配偶及侵權行為的相姦者,請求財產上或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因此,夫妻間的忠誠義務屬民法債篇侵權行為規定所保護的法益之一,受害配偶對違反忠誠義務的配偶,依民事侵權行為的法律關係請求財產上或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未違反憲法所保障「性自主決定權」,判陳女應賠償精神慰撫金卅萬元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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