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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情急開槍擊中副駕座女 檢︰合法用槍不起訴

2022/08/24 05:30

潘姓員警去年遭車衝撞,情急下開槍反擊,射死坐在副駕駛座的乘客。檢方調查後,認定潘員為合法使用槍械,處分不起訴。(資料照,記者徐聖倫翻攝)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一名員警遭衝撞開槍反擊,雖不幸擊中坐在副駕駛座的乘客致死,但他是在具急迫情形下果敢用槍,檢方認定合法使用槍械,處分不起訴。

去年四月二十五日晚間,二十九歲林姓女子駕駛奧迪Q7休旅車搭載卅歲林姓女友人,行經新北市新莊區時衝撞潘姓警員,潘員情急下連開兩槍,其中一發子彈射死坐在副駕駛座的林女,遭控殺人及業務過失致死罪。

檢方調查,案發時林女載友人行經新莊中港東路及中港三橋路口時,遇警臨檢,員警確認沒喝酒後放行,但潘員查詢警用電腦發現柯姓車主是通緝犯,拍窗示意停車受檢,怎料開車的林女因無照且車上有毒品,駕車衝撞前車,再倒車撞路旁汽車,挪開空間開溜。

潘員立刻站在駕駛座前方,拿出配槍喝令「停車」,林女不為所動駕車衝撞,致潘員趴在引擎蓋上被拖行,情急下在一點零八秒左右連開兩槍,其中一槍射中坐在副駕駛座的林女致死;潘員稱,當時是想射擊輪胎及引擎。

檢方綜合警方職務報告、監視器畫面,同時指揮警方重建現場彈道等證據,判定潘員與死者無仇恨,死者坐在副駕駛座沒開車,潘員不會甘冒殺人刑責執意致死者於死之理。

檢方認為,駕車的林女當時不願受檢,數度衝撞周遭車輛,甚至直接撞潘員,雙方距離如此接近,潘員並無他法阻止林女繼續衝撞及逃竄危害公眾,基於維護自身及他人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的急迫需要,朝輪胎及引擎部位開槍,屬合法使用警槍,依此處分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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