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火奪3命3度判死 「間接故意」逆轉免死
2021/10/08 05:30
縱火奪3命的李昆霖,判無期徒刑確定,逃過死劫。(資料照)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台中市油漆工李昆霖,5年前與何姓前東家不睦後離職,自認老闆結算薪資少給2000元,竟到前公司騎樓縱火,造成老闆的父親、大伯、爺爺3人死亡,法院一審至更一審都認為罪無可逭,3度判處死刑;台中高分院更二審今年7月認定,李是間接故意殺人,非人權兩公約規定的最嚴重犯行,撤銷改判為無期徒刑。最高法院昨駁回上訴,李男獲判無期徒刑確定,逃過死劫。
最高法院認為,李男造成被害人家庭破碎,天人永隔,危害社會秩序深鉅,犯罪情節極為嚴重,且犯後無愧疚,但更二審依事實與證據認定,李是基於間接(不確定)故意殺人,並非最嚴重犯行,依人權公政公約規定,不能科處死刑。
最高院認為,李男罪責最重上限為無期徒刑,至少須入獄執行25年,且應有悔改實據,才有機會假釋出獄,屆時李男已年近80歲,量處無期徒刑,在獄中長期隔離矯正,應屬罪責相當。
52歲李昆霖原在台中市一家設計公司工作,2016年間在工地喝酒遭何姓老闆告誡,他憤而辭職,隔月結算工資時自認老闆少算2000元,酒後返家途中一度在馬路喧鬧,被警方帶回警所再送回家,他認為是前東家害的。
隔天凌晨李男赴設計公司樓下,在騎樓潑油縱火後逃離,造成老闆的3名親人死亡。台中地院、台中高分院二審、更一審都認定李昆霖惡性重大、罪無可逭,判處死刑;台中高分院更二審認定李男縱火即使手段激烈且危害嚴重,但屬不確定故意,非蓄意、直接殺人,兩者惡性評價應有輕重之別,認定尚非「情節最重大之罪」而改判,李因而逃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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