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幫兄打官司不處分 倫理規範要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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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有自己人印象 傷司法形象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檢察官是國家偵查主體,利用己身專業執行律師職務幫私人打官司是犯大忌!近日頻傳檢察官踩紅線,除了南投地檢署檢察官王全中(案發後離職)聲請代理胞妹訴訟,被送職務法庭懲戒;還有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劉承武提供法律諮詢,被人拍下來當吸金工具;另有嘉義地檢署檢察官廖俊豪擔任胞兄的訴訟代理人,種種不適當行徑重創司法形象,法務部決定修正「檢察官倫理規範」,明文禁止檢察官提供法律諮詢及代理訴訟。
檢察官形象大傷,法務部長蔡清祥下令修正倫理規範,草案日前出爐,新增第28條之1,檢察官不得執行律師職務,並避免為訴訟代理人、告訴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但公務需求及替配偶、直系親屬提供法律諮詢或草擬法律文書者,不在此限。
根據法務部函釋,執行律師職務包括「判斷個案事實、分析法律適用、提供法律意見、受託代為處理法律行為」等。簡言之,新規定完全禁止檢察官提供「非家庭成員」法律諮詢或訴訟代理。不過,有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認為門檻過苛,希望對象能放寬到「好友」,法務部仍在評估中。
草案:直系親屬可法律諮詢
南投地檢署檢察官王全中去年接受胞妹委託,在委任狀的受任人欄中填入自己的名字,代理誣告、傷害及偽造文書等3起刑事案件,還附上律師證書,向法院聲請擔任胞妹辯護人,但被法院駁回。王全中不服,多次聲請法官迴避,甚至在書狀中表明檢察官身分,驚動投檢,移請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審議。
檢評會發現,王全中在2012年就曾代理過親屬的行政訴訟,又代理胞妹的刑事訴訟,雖然「檢察官倫理規範」未明文禁止代理案件的行為,但檢評會仍援引「法官倫理規範」中禁止執行律師職務規定,將他函送監察院,日前通過彈劾,正在懲戒法院待審。
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劉承武則替某自救會提供免費法律諮詢,全程被有心人士拍下,自救會事後拿著該影片,佐證自己有檢察官背書,說服股東繼續買股,過沒多久,股東赫見自救會成員竟是吸金案被告,才驚覺誤信劉承武而遭詐,全案已送檢評會。
嘉義地檢署檢察官廖俊豪擔任其胞兄民事訴訟代理人,調解期間,調解委員無意間得悉廖的身分,向上通報。嘉檢收案後,認定他違規代理,建請檢審會以書面發布「促其注意」懲處。
但高檢署檢附意見書,指檢察官倫理規範未禁任訴訟代理人,且訴訟時廖俊豪未刻意亮出檢察官名號,函請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參酌,檢審會雖認為高檢署意見有理,決議不予處分,仍認為極度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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