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用槍時機 律師:關鍵是有無立即危險
2020/03/29 05:30
路線圖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吳男酒駕拒絕攔查,開車衝撞試圖脫困,員警連開5槍制止,吳男毫髮無傷,楊姓女乘客卻身中3槍身亡,曾任檢察官的律師王捷拓認為,開槍的員警是否涉犯過失致死罪,關鍵在於當下是否有「立即且急迫的生命危險」,並要連同彈孔落點及擊發數一起探討。
王捷拓指出,警械使用條例關於槍枝規定,最重要的就是「比例原則」,本案員警是否涉犯過失致死,在於當時他或是其他人,有無因為吳男酒駕衝撞而發生立即而迫切的危險。
王捷拓認為,若當下判定無其他方法可保護自己或他人免於危難,惟有開槍才能救人,只要密錄器可證實所言,法官多會站在警員立場著想。
若只是為防止吳男脫逃,而非有人身陷險境卻仍開槍,實務上會產生兩種見解,一種是明知追捕過程會射不準,員警就應謹慎開槍;另一種是追捕開槍本來就會有偏差,不能期待命中紅心,此時若造成傷亡,不應歸咎員警。本案要看檢察官或法官採哪一種立場,但第一種見解現為多數。
王捷拓建議,警方遇攔查不停,如無造成明顯危害,不一定要開槍,這是為了員警著想,也是衡酌整體利益的結果,畢竟「槍是最後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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