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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為0.04元 告店員充手機竊電

2020/02/24 05:30

超商店員上班時用店家插座替自己的手機充電,被告涉嫌竊取電能罪。圖中人物與新聞事件無關 。(記者洪臣宏攝)

店員被告3次 離職又挨告 獲不起訴

〔記者鮑建信、羅欣貞、洪臣宏/綜合報導〕在高雄市林園區開超商的鄭姓男子,不滿朱姓店員上班時用店家插座替自己的手機充電,且半年內高達110次,憤而提告竊盜,不過檢方發現,朱男只充電2次共30分鐘,電價僅0.04元,店家財產損失極小,認定罪證不足,處分不起訴,鄭男聲請再議,被高雄高分檢駁回。

鄭男指出,2018年7月起僱請朱男擔任超商店員後,他利用上班時間,拿自己手機在店內充電,直到同年12月8日上午8點被發現,共充電110次,涉嫌竊取電能罪,經警方移送高雄地檢署偵辦。

朱男出庭應訊指稱,工作時很少使用店內插座為手機充電,如果有,每次約10至15分鐘。

檢方調查,據鄭男提出的錄影畫面,只能證明2次手機充電,但無法認定時間長短。至於朱男撰寫的自白書,內容雖坦承自2018年7月起至12月間,每日均有充電,但因朱在偵查中已辯稱,很少用店內插座為手機充電,若有,每次約10至15分鐘,在無其他積極證據下,很難認定朱有充電110次。

此外,據台電電費計算方式,手機充電1小時僅消耗0.005度的電量,朱充電2次、每次取最大值以15分鐘核算共30分鐘,耗電度數應為0.0025度,鄭僅損失約0.04元電費,財產損害極小,依最高法院判例,不予追訴處罰,也不違反社會共同生活的法律秩序,處分不起訴。

鄭不服地檢署處分、聲請再議,高雄高分檢受理後調查,認為承辦檢察官處分並無不妥,予以駁回,鄭若還是不服,可聲請直接交付法院審判。

朱男昨受訪表示,鄭姓店長以不同名目共控告他4條罪嫌,竊電案是離職後才被告,之前3案以商品短缺,要他賠償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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