咬警無罪 法官:警非依法執勤
2019/04/22 06:00
情境照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楊姓男子沒戴安全帽被警方盤查,他拒絕提供身分證字號,員警把手搭在他左肩、手部,要將他帶回派出所,楊男不滿並咬傷警察,吃上妨害公務官司;新北地院法官依員警證詞判斷,警方並非要開單,而是想調查楊男是否為通緝犯或酒駕,且楊男並無酒氣或犯罪嫌疑,與警察職權行使法查證身分要件不符,判楊男無罪。
據查,去年7月31日凌晨1時許,2名員警巡邏時,發現楊男沒戴安全帽上前攔查,請他報身分證字號,以確認是否為通緝犯或酒駕,但楊男表示要上樓拿身分證,由於警方不同意並以身體阻擋去路,引起楊男不滿。
楊男口出:「要揍你,我不騙你!」並質疑警方執法正當性,加上員警把手搭在他左肩、手部,並準備要將他帶回派出所查證身分,楊男開始掙扎、傷警察及辱罵「三小啦(台語)」,因而吃上官司。
楊男辯稱:「警察無緣無故盤查,我說我住樓上要去拿證件,警察卻不讓我去…我既非通緝犯也不是現行犯,為什麼可以盤查?執法過程有問題。」
法官依員警證詞可知,他們攔查是為了調查通緝犯或酒駕,與交通違規無關,但楊男沒酒氣或任何犯罪嫌疑,無任何事實足以合理懷疑楊男有犯罪嫌疑或犯罪之虞,與警察職權行使法中,在公共場所對人民查證的要件不符,因此不得對楊男查證身分,或以強制力帶回派出所。雖然員警認為楊男情緒激動、有傷人之虞,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但法官認為,人民有權拒絕公權力非法或逾權行使,楊男被攔下時並無自傷或傷人情形,他的敵意來自於警方所為,不能倒果為因。
人民有權拒公權力逾權行使
法官認為,員警在不符警察職權行使法要件下對楊男查證身分,非合法執行勤務,經楊男拒絕仍施以強制力,於法無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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