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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戶借詐團 過路財神判賠208萬

2017/02/09 06:00

最高法院認同高等法院見解,認為謝男「不可能不知道」帳戶被詐團利用,而刑事不起訴處分對民事案件並無拘束力,依不當得利判謝男應賠208萬餘元確定。(資料照)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出借帳戶給詐騙集團,騙多少就得賠多少!

刑事獲不起訴

路邊攤老闆謝建坤把帳戶借給詐騙集團,詐團以愛情為幌子,打電話向朱姓男子騙208萬餘元,錢匯入謝男帳戶後提領一空,檢方雖對謝男不起訴,民事部分卻有重大轉折,最高法院認同高等法院見解,認為謝男「不可能不知道」帳戶被詐團利用,而刑事不起訴處分對民事案件並無拘束力,依不當得利判謝男應賠208萬餘元確定。

判決指出,被害朱男接到化名「沈麗芬」的女子電話,沈女自稱是酒促小姐,藉口要報考美容師,想辭職但須賠償違約金,且母親住院等詐騙老梗,騙使朱男從100年10月6日起,先後匯款共208萬1千元到謝男帳戶,均被提領一空。

檢、警偵辦時,謝男辯稱當初是把帳戶借給男子王志男,因他是王男結婚的證婚人,兩人交情深厚,王男說要經營網拍生意,才借給他,並不知王男是詐騙集團成員。

王男應訊時也替謝男說話,聲稱謝男不知帳戶要作為詐騙工具,檢方因而對謝男不起訴。

民事仍然判全賠

被害人另提民事訴訟,新北地院認定,謝男只提供帳戶,沒有詐騙,判他不須還錢。全案上訴後高院判決逆轉,二審認為謝男「不可能不知道」帳戶被詐團利用,檢方雖對謝男做出不起訴處分,但刑事訴訟所調查的證據,以及所認定的判決或起訴、不起訴的結果,沒有拘束民事訴訟的效力,因此檢方對刑事責任的認定,無法拘束法院民事庭。

高院還調查發現,謝男申請帳戶後就提供給詐騙集團使用,帳戶從未正常使用,痛批謝男在檢方偵辦時,就和王男等詐團成員串證,使王男替謝男說話,故改判謝男應賠朱男;全案上訴後遭最高法院駁回。至於共犯王男,先前已依詐欺罪被判刑5年2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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