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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練機擦撞解僱教官 被判不合法

2013/10/29 11:01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去年初兩架教練機發生擦撞,導致2名飛官受重傷,空軍官校因而解僱飛行教官黃銘勳,黃不服打官司,高雄地院認為軍方無法舉證黃不能勝任工作,判決解僱不合法,軍方並需按月給付薪資。

90年4月初,原告黃銘勳受僱於被告即空軍官校飛指部,擔任戰鬥組雇員飛行教官,指導學員駕駛AT-3教練機,實施訓練任務,約定每月薪資平均約為14萬八千元。

去年1月3日,黃擔任長機後座教官,訓練中發生擦撞,僚機墜毀並造成2名飛受重傷,官校認為他未於飛行前任務提示當日編隊桶滾課目,僅以大動作課目說明含混帶過,學員則完全不知大動作內容為何,僚機和長機無法保持安全距離發生意外,因而將黃解僱。

黃則說,擦撞事件處置得宜,能飛返空降,並獲得空軍司令部專案敘獎,軍方卻在去年7月16日對他記過、資遣,違反勞基法規定。

承辦法官指出,意外發生後,校方決議黃需經過6個的考核、受訓,通過始能恢復教官資格,被告卻未舉證他考核未通過的情形。此外,同年7月6日,原告因認真負責、犧牲休息時間協助飛安教育,獲得2支嘉獎,此證明黃尚未達不能勝任工作的程度,依法不能解僱,判決軍方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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