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國一女回家啪啪!他曾參演男團選秀竟是累犯 翻供重判4年
曾參加男子偶像團體選秀節目賴姓男子帶少女回家發生性關係,犯後態度不佳,從重判處4年有期徒刑。(情境照)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24歲賴姓男子3年前曾參加男子偶像團體選秀節目、中期才被淘汰,前年11月透過交友軟體結識12歲少女,將她帶回家嘿咻。賴男警詢、偵查時承認明知對方未滿14歲,法院審理時,他卻翻供堅稱女方沒說年紀,但一審、二審法官都認為,少女的照片、本人都一眼可見相當童稚,沒有誤認為已成年的可能,認定賴男犯後態度不佳,從重判處4年有期徒刑。
對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罪,無須探究是否違反對方意願,為法定本刑3年起跳、最重可判10年的重罪。賴男被二審判刑4年的消息於今天傍晚傳開後,賴男的IG、抖音都立即關閉。
判決指出,賴男淡出螢光幕後,2022年11月經由「OMI」交友軟體認識被害少女,明知對方是國中一年級學生,年僅12歲,仍與她相約同月13日晚間7點左右見面,帶回西門町住處發生性關係。少女事後心情難以平復,向輔導老師說出過程,上警局報案,警方循線通知賴男到案說明,移送法辦。
檢察官查出,賴男早在19歲時,2019年7月也曾被查獲透過「探探」交友軟體與未滿14歲的少女發生性關係,但賴男辯稱不知對方年紀,檢警因無法證明賴男明知對方未成年,不起訴處分確定。
至於本案,賴男警詢時答稱知道少女大約13、14歲,但起訴後、法院審理時,他卻翻供堅稱女方沒透露年紀,不曉得對方尚未成年。
法官依據賴男與少女的網傳對話,以及少女在網站所留的照片等資訊,認定已足以使輕易得知她是國中生,不採信賴男辯詞,反倒依此認定他狡辯,未見悔意,且迄今未賠償或和解,犯後態度不佳。
賴男向法官自述是大學影視科系畢業,目前從事餐飲業,在餐廳打工,月薪2萬多元,未婚、無子女,法官審酌後量處4年徒刑。可上訴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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