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鴻鈞前助理張書維猥褻2記者判刑定讞 性侵其中1人再判3年2月確定
前立委助理張書維猥褻2名女記者,被定應執行2年確定,張又因性侵其中1人再被判刑3年2月定讞。(資料照)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監察院副院長李鴻鈞擔任立委時的辦公室主任張書維,被控5年前在餐會後續攤時,對2名女記者摸胸、摸臀,還帶其中1人前往摩鐵性侵未遂。張先被依2個強制猥褻罪定應執行刑2年確定,高等法院更一審再指張對其中一名女記者性侵既遂。審酌他已賠償60萬元,被害人則強調「賠償不能彌補對我的傷害」等情,決定對張判刑3年2月,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將交由檢方就前後兩案聲請定應執行刑。
檢警調查,2019年2月間,張男與2名女記者餐敘結束後到KTV續攤,進入包廂後,張大膽摟住一女肩膀摸胸,該女出言警告,張不理會而持續摸胸,甚至撩起裙子摸腿及臀部。不久張將魔爪轉向另一名女記者A,對其摸胸、摸背,先前遭猥褻的女記者B,趕緊敬酒解圍。
續攤結束後,A女原本要送張至服務處休息,張卻要求計程車開進摩鐵,2人為此僵持不下;張聲稱他到摩鐵後,女記者即可離去,A女只好同意。2人抵達摩鐵,女記者內急如廁,張見有機可乘,不顧對方哭喊「我生理期來,你不要這樣」,強逼口交及企圖硬上,因無法勃起作罷。事後女記者向友人訴苦及報警,張被檢方起訴。
新北地院一審依2名女記者指證、友人、計程車司機等人證詞,認定張犯行明確,對2女造成嚴重創傷,張案發後還開記者會指控遭設局仙人跳報復,形同對被害人二度傷害,且未和解賠償,依2個強制猥褻、1個強制性交罪判刑7年。
張上訴後仍否認犯行,高院二審仍認定張犯2個強制猥褻罪,強制性交部分因強逼口交未遂,併判4年6月徒刑。今年1月最高法院將2個強制猥褻罪對張各判刑1年4月定讞,由高院院裁定應執行刑2年。
至於張被控性侵A女被判刑2年4月部分,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高院更一審指張男的行為並非只是性交未遂,確實有對A女進行侵入性的犯罪,構成性侵既遂,考量張僅坦承強制性交未遂但已賠償60萬元,以及被害人強調「雖有獲得賠償,但沒有得到張的道歉,且我沒有覺得獲得賠償可以彌補我的傷害」,決定對張判刑3年2月。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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