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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褻女記者 前立委助理確定入獄

張書維曾在受訪時落淚。(資料照)

張書維曾在受訪時落淚。(資料照)

2024/01/20 05:30

張書維未與被害人和解也未取得原諒 判刑2年8月定讞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監察院副院長李鴻鈞擔任立委時的辦公室主任張書維,五年前到KTV續攤時對兩名女記者摸胸、摸臀,又在摩鐵強逼其中一名女記者口交。最高法院就張犯強制猥褻部分維持二審見解,考量張未和解也未取得原諒,依兩件強制猥褻罪各判刑一年四月定讞,張確定須入獄;至於強制性交未遂罪被判刑二年四月方面,最高院認仍須釐清是既遂還是未遂,撤銷發回更審。

曾是李鴻鈞擔任立委時辦公室主任

張書維於二○一九年二月與兩名女記者餐敘後到KTV續攤,張先對第一名女記者摟肩並觸碰胸部,女方出言警告「主任,不要這樣!」張不理會,持續摸胸,甚至撩起她裙子摸腿及臀部。

張再騷擾第二名女記者,先以左手肘頂她右胸,再摟她背部、摸胸,第一名女記者見狀,趕緊以敬酒方式幫忙解圍。

強制性交未遂還是既遂 發回更審

第二名女記者認為張已有酒意,攔計程車欲送張回服務處休息,途中張卻突然要求司機把車開進汽車旅館,女記者不想得罪張,只能同意陪伴入住,卻遭張強逼口交,事後她向主管報告並報警處理。偵、審期間張否認犯罪,辯稱早已跟第二女記者約好一起上摩鐵,二人只有全裸滾床單,他後來酒醉睡著,不記得發生什麼事。其中一女曾向法官泣訴已為此事離職,很想躲起來,「張事後還說我們仙人跳,不管我多努力工作都無法去除陰影,被迫放棄夢想」。

一審新北地院依被害人指證與就醫資料、司機、媒體主管等人的證詞,認定張的犯行明確,對二女造成嚴重創傷,依強制性交、二件強制猥褻罪合併重判七年徒刑。

二審高等法院仍認定張構成二件強制猥褻罪,二罪各判一年四月,而強逼口交部分,則改認定為強制性交未遂,改判二年四月。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審理後,維持兩件強制猥褻罪的刑期確定;強制性交部分,則認為尚須釐清是未遂還是既遂,發回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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