擊斃拒檢蛇行車乘客 警「合理用槍」確定判無罪
新北市中和警分局中原派出所員警張伯雍,前年深夜追緝拒檢蛇形車開槍,導致後座乘客中彈身亡。張員被依過失致死罪起訴,最高法院判張員無罪確定。(資料照)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新北市中和警分局中原派出所警員張伯雍,前年3月追緝拒檢逃逸、蛇形、連續闖紅燈等的街頭狂飆轎車,他邊跑邊朝該車下方連開3槍,擊中對方後座的鍾姓乘客致死,拒檢的車仍鑽車縫擦撞鄰車逃逸。法院一審、二審皆認定,張員已盡量朝下往輪胎射擊,善盡注意義務,符合用槍時機,危險駕駛的風險應由駕駛人承擔,皆判張員無罪;最高法院駁回檢方上訴,張員無罪確定。
判決指出,29歲男子林佑儒2022年3月10日深夜,無照駕駛懸掛偽造車牌的賓士轎車,搭載2男1女行經新北市中和區中正路、錦和路口,警方發現後,開警報器攔停,林關掉大燈,以破100公里的時速不斷蛇形、變換車道、連闖12次紅燈等危險駕駛行為逃避。
警方通報圍捕,中和所員警張伯雍騎機車追趕,賓士車在景平路口被車陣阻擋,張員下車邊跑邊朝該車開槍,但林男仍撞開鄰車逃離,直到發現後座的27歲鍾姓男支人的頭部中彈才停車,鍾男送醫不治。死者家屬提告,檢方依過失致死罪嫌起訴張員。
一審新北地院認為,逃避攔查的車輛嘗試衝破車陣,且行車路徑不明,張員於跑動中持槍射擊時,已經盡量朝下往輪胎處射擊,以避開駕駛或乘客,危險駕駛的風險應由駕駛人自行承擔,判張員無罪。
高院二審認為,林男在人車密集的路段高速危險繞行,可能對周遭民眾生命、身體造成重大危害,具極高的危險性,張員為了制止林男而開槍射擊,用槍時機符合「警械使用條例」的規定。
且張員射擊的目標是車輪,雖於該車輛正行進中,張自身又邊跑邊開槍,彈道較不穩定,但他已衡酌急迫性與危駕的可能危害嚴重性,而不得不為,就算不慎射中後擋風玻璃,仍無法預見子彈射中玻璃後的可能折射方向,今年5月底仍判無罪。
雖然一審、二審都判無罪,但檢方仍提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上訴沒理由,駁回上訴,張員確定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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