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褻、性侵國一女 台中補教狼師判刑2年
台中一名補教狼師,2014年間對一名國一女生猥褻、性侵5次,因審理期間坦承犯行,並和被害人成立調解,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記者陳建志攝)
〔記者陳建志/台中報導〕台中一名未滿14歲的國一女生甲女,10年前就讀國一時,前後5次遭補習班老師在補習班教室、廁所、公園,接吻、撫摸胸部、臀部、陰部,甚至指侵得逞,這些經歷並影響甲女後續親密關係建立及人格發展,直到前往接受諮商,經諮商中心通報才揭發此事,該名補教師審理時坦承犯行,並與甲女成立調解,法院判處2年徒刑,緩刑5年,可上訴。
判決指出,該名補教老師趁甲女未滿14歲年幼無知,性意識未臻成熟,前後5次猥褻、性侵得逞,第1次在甲女就讀國一時,在補習班走廊與她接吻,並撫摸胸部、臀部;第2次於2013年11月至12月某日,補教老師走進教室裝水時,與甲女接吻並撫摸胸部猥褻。
2014年2月初農曆過年期間,該名狼師與甲女相約到台南「天鵝湖公園」出遊,卻趁甲女姊姊上廁所時,將甲女拉到一旁接吻、撫摸胸部猥褻;接著同年沒多久,某天晚上9點多,在補習班4樓廁所,解開甲女內衣,吸吮其乳頭,並將手伸進甲女內褲內,撫摸陰部,猥褻1次得逞。
2014年6、7月間,在補習班內某處,該名狼師與甲女接吻,並撫摸、親吻甲女胸部,並伸手撫摸甲女陰部,並以手指性侵甲女得逞。甲女事後身心大受影響,直到前往接受諮商,經諮商中心通報才揭發此事。
台中地院法官審理時認為,該名補教老師與甲女的性交行為僅有1次,且是在未違反她意願的情形下所犯,加上審理時已坦承犯行,且與甲女成立調解,並有遵期履行調解條件,甲女代理人也同意給予他附條件緩刑的宣告,因此減輕其刑,依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猥褻罪共4案,以及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1案,合併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緩刑期間並交付保護管束,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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