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外遇未成年少女害離 妻求償百萬要小三父親也連帶賠
黃姓女子因丈夫張姓男子外遇未滿18歲少女,致夫妻離婚,求償100萬元精神慰撫金。苗栗地方法院審理,認以16萬元為適當。(資料照)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黃姓女子因丈夫張姓男子外遇未滿18歲少女,致夫妻離婚。黃女提告向張男與少女求償100萬元精神慰撫金,並主張少女父親要連帶賠償。苗栗地方法院審理,認精神慰撫金以16萬元為適當,但考量少女已有工作收入,且感情世界屬主觀領域,少女父親以輪椅代步,未必有能力監督及干涉少女感情狀況,判少女父親免賠。
黃女和張男於2014年結婚,2人婚後育有3名未成年子女。黃女於2023年10月間發現張男與少女有逾越男女交往情事,當時她選擇原諒張男;未料,黃女於今年2月間帶著子女外出時,又撞見張男與少女在一起。
這回,黃女決定與張男離婚,並主張配偶權遭侵害,提告向張男及少女求償100萬元精神慰撫金,同時也要求少女父親要連帶賠償。
張男及少女不否認2人有逾越男女朋友關係交往,但認為黃女的請求金額超越能力所能負擔,希望能分期付款。
少女的父親則稱,他肢體殘障,仰賴輪椅代步,目前無所收入,平日維生已費力,他已盡力監督,但現實上無法對女兒進行監督,主張自己不負賠償責任。若法院認他要與女兒負連帶賠償之責,也認黃女請求之金額過高,宜酌減。
法官審理,認張男與少女間顯已逾越一般男女正常社交,並非一般婚姻信守誠實義務之配偶所能容忍,2人共同侵害黃女基於配偶關係之配偶權益甚明。黃女依民法規定,請求2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屬有據,應予准許。
法官審酌兩造之身分、地位、財產狀況、被告侵害程度,及對原告精神上所造成之痛苦程度等一切情狀,認精神慰撫金以16萬元,應為適當。
至於少女父親部分,少女與張男交往期間,已在外工作,有薪資收入,應認心智成熟之人而能自負其責。加上感情世界純屬主觀領域,而少女父親為肢體殘障者,以輪椅代步,未必有權或能以家長之立場監督、干涉女兒的感情狀況,從而認有民法第187條第2項「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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