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桃源區長收賄判刑8年半 懲戒法院懲戒結果出爐
2024/06/23 15:49
高雄市前桃源區長顏國昌收賄判8年半,懲戒法院考量因追懲時效已逾10年,判決免議。(記者楊國文攝)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前高雄市桃源區長顏國昌涉嫌收受工程廠商賄賂,最高法院前年依貪污等罪判刑8年半定讞,高雄市政府今年5月將顏男移送懲戒。懲戒法院審理認為,移送日期距顏男違失行為的終了日,已逾10年追懲時效,判決免議。此案可上訴。
顏國昌自2011年7月29日至2013年6月3日擔任高雄市桃源區長,被控向工程廠商共收賄新台幣179萬元,屏東地院依貪污罪判顏15年徒刑,上訴後,高雄高分院改判8年半徒刑。上訴後,最高法院於2022年11月判顏8年半徒刑、褫奪公權5年確定。顏男2014年申請退休。
高雄市政府在顏男判刑定讞後,函報銓敘部,銓敘部重新審定顏男退休案,溯自退休生效日起,自始剝奪全數退離給與。
高雄市政府認定,顏男違失情節重大,嚴重影響高雄市政府及服務機關的信譽和廉政形象,有懲戒必要,今年5月2日將顏移送懲戒法院懲戒。
懲戒法院認為,顏男身為區長,為圖私利,數度洩漏政府採購相關機密,並對經辦的公用工程收取回扣,嚴重破壞政府採購制度的健全發展,置公共工程品質及人民安全於不顧,戕害政府機關及公務員聲譽至鉅,考量其違失情重重大,應予以撤職為適當。
懲戒法院發現,顏男數個違失行為的終了日為2023年2月,而高雄市政府直到今年5月22日才移送懲戒法院審理,其移送日期距顏男違失行為終了之日,已逾10年,依修正前公務員懲戒法第25條第3款規定,判決免議。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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