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速釀4死17傷事故 63歲遊覽車司機判刑3年6個月
陳男駕駛的遊覽車因超速、任意變換車道在國3南下263.7公里處發生事故,造成4死17傷,陳姓駕駛被判刑3月6月。(資料照)
〔記者黃淑莉/雲林報導〕去年10月21日發生在國3南下263.7公里處,搭載某家科公司員工及眷屬南下旅遊的遊覽車疑因變換車道、超速,擦撞一輛轎車後又擦撞外側及內側護欄,造4人死亡、17人受傷,63歲遊覽車陳姓司機被依過失致死罪嫌起訴,雲林地方法院今天判決,陳姓司機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全案可上訴。
法院判決書指出,陳男駕駛的出租遊覽車搭載科技公司員工及眷屬,行經事故路段,依當時路況、車況,超速行駛且從外側車道往內側車道偏行,擦撞由李男駕駛的轎車後,持續偏行撞擊內側護欄,再往右偏行撞擊外側車道由陳男駕駛的轎車,導致竹遊覽車上坐在最後一排48歲朱女及其11歲兒子、轎車駕駛52歲陳男及車上乘客61歲羅女共4人死亡,遊覽車上還有17人受傷。
判決書表示,雲林地檢署依過失致死起訴遊覽車陳姓駕駛,陳男坦承檢察官起訴的罪事實,且案發的國3路段最高速限為110公里,陳男領有合法駕照,應該要知道並注意國道、道路交通安全規範,且依當時天候、路況,被告沒有不能注意的狀況,竟疏忽沒有注意,因超速、任意及驟然變換車道,又沒有打方向燈及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導致發生車禍,造成4人死亡,顯然具有過失,刑法過失致人於死罪成立。
判決書表示,陳男雖與死亡的陳男及羅女家屬成立調解,但與江女的家屬未達成和解,加上陳男駕駛前一天睡眠不充分,有睡眠不足、精神不濟及恍惚的情形,更應謹慎駕駛甚至拒絕駕駛,卻仍執意出勤,且不時有超速達120公里,甚至達130公里,認為陳男確實嚴重違反遵守交通法規的義務,造成重大的危險及損害,因此判刑3年6月。
雖辯護人請求緩刑宣告,但法院認為被告犯行所生危害嚴重,且沒有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加上該案已經宣告超過2年的有期徒刑,不符合緩刑宣告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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