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苗栗縣長徐耀昌棄土案纏訟24年 更一審仍判無罪
前苗栗縣長徐耀昌。(民眾提供)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前苗栗縣長徐耀昌被控於26年前擔任頭份鎮長期間,涉嫌圖利棄土業者開發並販售棄土證明,一審台北地院依圖利罪判徐9年徒刑、褫奪公權6年,二審高等法院逆轉改判無罪,最高法院2020年撤銷發回更審,高院更一審今仍認定徐的罪嫌不足,仍判無罪。可上訴。
台北地檢署起訴指控,徐耀昌於1998年擔任頭份鎮長時,涉與清運業者陳順興、陳寬昌等人共謀,同意業者申請將棄土倒入頭份垃圾場,並濫開不實棄土證明,圖利業者1291萬餘元;徐耀昌等官員均否認犯罪,北檢2000年9月依對主管事務圖利、偽造文書等罪,起訴徐等24人。
台北地院一審就審了13年,認定徐等人身為公務員,卻圖利業者,造成主管機關無法正確控管棄土流向,事後卸責毫無悔意,2013年7月將徐耀昌判處9年徒刑、陳順興8年、陳寬昌5年6月,另15名官、商各處2年10月至8年8月不等徒刑,6人獲判無罪。
高院二審認為,頭份鎮公所雖對於業者的申請,函覆表示同意備查,但當時確實有垃圾爭議,鎮公所還函請苗栗縣府同意進土覆蓋,縣府工務局也據實查核未發現違法,無法認定鎮公所圖利配合業者,2019年8月改判徐耀昌無罪。
最高法院認為,徐耀昌是否逾越行政裁量權限?對於鎮公所同意收受廠商工程土方,是否知情?且二審的事實認定與證據不盡符合,有再調查釐清的必要,撤銷發回高院更審。
高院更一審今認定,頭份鎮公所因預算所限,舊廣興垃圾場確實長期無法做好覆土工作,數度引發民眾抗爭,亟需引進土方,徐耀昌批示無償獲得合格新土源,並未逾越或濫用鎮長裁量權,依據1998年環保署、苗栗縣府訂頒的相關函令,也未禁止垃圾場使用營建廢棄土當覆土,徐耀昌批示同意進土,難以認定圖利業者,罪證不足,判決無罪。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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