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警被法官認定「違法逮捕」李彥廷 雄檢:警察執法無違誤
高雄地院法官昨晚認定警方「違法逮捕」,當庭釋放台商李彥廷(左),雄檢發聲力挺警察執法。(資料照,記者黃佳琳攝)
〔記者黃佳琳/高雄報導〕47歲台商李彥廷被檢方指控是國內致癌物「蘇丹紅」的幕後黑手,檢調12日傳喚他到案不成,懷疑他有落跑傾向,改發拘票找人,李男落網後聲請提審,被法官認定警方「違法逮捕」,當庭釋放李男;雄檢對此發出聲明,力挺警方執法沒有違誤,過去也有相同情況被法官認定沒有違法,重申堅定支持司法警察同仁依法執行公務的立場。
昨天(12日)上午9點,檢方通知李、吳女(李妻姊姊)兩人到案說明,檢方指出,李男原本有接電話,但不久後行動電話關機,檢方立即指派警方到李男住處找人,發現他不在住處,再撥打他電話也沒通,認定他可能有逃亡之虞,立即發出拘票尋人。
高市警局三民二分局員警中午12點多在三民區褒忠街一帶找到李男,但他落網後,指控警方違法逮捕,並找來律師林石猛遞狀向高雄地院聲請提審。高雄地院召開提審庭,法官檢視相關事證後,認定李男被捕過程中,警方確實沒有出示拘票正本,而是出示手機照片中的拘票照片給他看,不符刑訴法規定,因此裁定當庭釋放李彥廷。
雄檢指出,警察在李男前妻住所前發現他時,李男正欲駕車離去,依當時情況,如果不能立即攔截,恐又發生無法掌握行蹤的風險,堪認當時具有相當急迫性,且警察上前攔截李男時,明確告知他檢察官已簽發拘票,也提示拘票照片,並在李男同意且未施以戒具情況下,隨警步行返回分局,並在調查局人員趕到分局提示拘票正本後,完成執行拘提程序,執行方式與刑事訴訟法規定並無相違。
雄檢認為,過去台南、新北警方執法時都有出現相同情況,也獲法官力挺駁回嫌犯聲請提審,本案法官沒有審酌急迫情狀及執行拘提前,並無限制李男人身自由等情形,僅以警方於攔獲李男時,未當場出示拘票正本,就認定拘提程序不合法而將他釋放,與法律實務見解已有不符,且提審庭中也沒有完全採納檢方提出的相關說明,裁定理由很難說沒有瑕疵,雄檢對此深表遺憾,並重申堅定支持司法警察同仁依法執行公務的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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