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鎮長吳秋齡送紅酒涉賄遭訴當選無效 高院判她勝訴確定
連任成功的羅東鎮長吳秋齡被控「辦餐會、贈紅酒」應當選無效,高院判她勝訴確定。(資料照,記者江志雄攝)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國民黨籍宜蘭縣羅東鎮長吳秋齡,在前年成功連任鎮長,但她被控選舉前,席開4桌邀請羅東鎮家長會成員參加餐會,並贈送紅酒賄選,宜蘭地檢署認定吳開桌宴請、並送紅酒給有投票權和影響力人士,拜票尋求支持,涉及賄選,對吳女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宜蘭地院判決吳女勝訴,檢方提起上訴,高等法院仍認定無法證明吳女有賄選行為,判決勝訴確定。
檢方指出,吳秋齡為求在前年11月舉行的宜蘭縣羅東鎮長選舉獲得連任,指示羅東鎮公所主任、民政課長等人,將志工團體歲末聯歡活動剩餘的的外燴餐點桌數席,以「共議教育議題」名義,在前年3月30日金門餐廳舉辦餐會,席開4桌宴請羅東鎮家長會長誼會成員及鎮內國中小學校長。席間,吳秋齡前往拜票,及發表尋求支持連任的言論。
此外,餐會結束後,吳秋齡和鎮公所人員在餐廳門口送給每人一瓶市價980元的紅酒及鎮公所文宣,檢方認定吳秋齡已觸犯投票行賄罪的賄選行為,對她提出「當選無效」訴訟。
宜蘭地院認為,餐會地點在金門餐廳舉辦,是一般人都能自由出入的公開場合,邀約對象並非以羅東鎮民為主,難以認定吳秋齡是為行賄而舉辦餐會,檢方也無法證明吳秋齡是為行賄而舉行餐會及交付紅酒,或吳和與會者間有一定投票權行使的期約或交付賄賂,判吳秋齡勝訴。全案上訴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審理認為,餐會費用雖然是用歲末聯歡採購案經費核銷,但此僅為羅東鎮公所採購案核銷程序是否合法的問題,與吳秋齡是否基於行賄犯意宴請聯誼會成員及國中小校長等人,分屬二事,無法據此認定吳女有賄選。
高院也指出,餐會邀約對象,未限定為具選舉投票權人的資格;且依餐會證人證詞,無法證明吳秋齡在餐會過程中,有親自或透過他人拜票及發表尋求支持連任鄉長的言論。
另外,依設籍羅東鎮的與會者證詞,均不知情餐會費用是由何人支出、紅酒為何人贈送,未聯想與選舉有關,難認吳秋齡賄選,綜合認定無法證明涉投票行賄罪的賄選行為,因此維持一審判決,判她勝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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