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士在營飲酒、邀女慶生 撤職雖撤銷 但重做處分恐加重
最高行政法院說明,重做處分若加重,也不違法。(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新竹後備指揮部一名陳姓上士動員士,2020年間因經營直銷,被記一大過,同年防疫三級警戒期間,又因在營飲酒、與女友人在營群聚慶生,一次被記兩大過,一年3大過,經北部地區後備指揮部核予撤職停用4年。陳員興訟保工作,一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多個違失行為,應分次懲處,不能綜合成一次兩大過,判其勝訴;二審最高行政法院日前維持一審見解確定,但強調處分重做後如果加重,也不違法。
2020年間,陳員不當推介單位同仁購買生前契約直銷產品,從中獲利,被新竹後指部核予大過一次懲罰;而後武漢肺炎防疫三級警戒,單位編組至東光營區實施異地辦公期間,陳員未經核准,多次攜酒返營飲用,又私自與女友人在營內群聚用餐及慶生,再被記一次兩大過。北區後指部認陳員嚴重違反防疫規範及國軍內部管理規定,一年記滿3大過,召開評議會,決議核予撤職,停止任用4年。
陳員不服,興訟要求撤銷處分。一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陳員未經核准攜酒入營、未經核准營內飲酒、慶生違反門禁與會客管制規定,各違失行為的時間、地點及構成要件均有差異,顯為數個違失行為,不能單一評價為一個違失行為,北區後指部以一個兩大過懲罰令核予大過兩次,違反陸海空軍懲罰法第7條第2項規定,應予撤銷;而因兩大過被撤銷,陳員就不構成一年累積3大過的撤職事由,故撤職處分併予撤銷。
北區後指部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最高行政法院敘明,陸海空軍懲罰法明定數違失行為應分別懲罰,而不是採取「數違失行為一體性原則」,數個違失行為,予以合併觀察及整體評價後,做成一個兩大過懲罰令,確已違法,日前駁回上訴。
但最高行政法院特別指出,行政處分因為適用法律錯誤遭撤銷而重做處分,沒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的適用,因此,之後的懲罰即使可能比一次兩大過更為不利,只要正確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而且沒有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等法治國家應遵守的原理原則的話,在法律上是允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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