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鼎投信結構債案 張平沼夫婦無罪確定
金鼎證券創辦人張平沼被控於金鼎投信結構債案涉犯證券交易法特別背信罪,最高法院駁回檢方上訴,無罪確定。(資料照)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金鼎證券創辦人張平沼、陳淑珠夫婦等人被控於金鼎投信結構債案涉犯證券交易法特別背信罪,一、二審均判有罪,高等法院更一審逆轉改判無罪,更二審去年8月仍認定罪證不足,5人皆判無罪;最高法院駁回檢方上訴,全案確定。
台北地檢署起訴指出,張平沼創辦金鼎證券,也曾任金鼎投信董事長,其妻陳淑珠為金鼎證前董事長,房冠寶是金鼎證券執行副總經理。聯合投信事件後,金管會為避免投資人大舉回贖基金而造成系統性風險,遂要求投信公司募集的債券型基金,須於1995年12月底前將所持有的結構債全數移出,並遵循「三大鐵律」。
金鼎投信無力承擔一次出售結構債的損失,就將旗下41檔總值共85.6億元的結構債賣斷給張平沼家族的5家投資公司,再由公司以附賣回條件交易方式,以超過市價及債券面額的86.97億元向金鼎證券融資,檢方認定此行為,是將金鼎投信和股東應承擔的損失,轉嫁金鼎證券;2006年2月張平沼夫婦等5人以2家投資公司名義,向金鼎證券以附賣回條件交易方式取得融資2.5億元,涉犯證券交易法特別背信罪嫌。
一審台北地院判張平沼7年6月、陳淑珠8年6月、房冠寶8年4月徒刑,林瑞足、張國安無罪高院二審維持;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高院更一審逆轉改判5人都無罪,仍被發回。
更二審去年8月宣判,認為,金管會當時「三大鐵律」中的「不可讓基金受益人受損」、「若有損失由投信公司股東自行吸收」,決策過程違反金管會組織法,違背投資常規與國際慣例,也不符公司法第154條,不具法律拘束力,無法作為張平沼等人違背職務的依據。
此外,張平沼等人為配合金管會,不得不將結構債自金鼎投信移出,其選擇的交易方案也是金管會認可的處理方式,金鼎投信自始即準備以自有資金承擔處理結構債損失,無從認定張平沼等人有將損失轉嫁金鼎證、規避對股東責任的不法意圖,且經專業經理人評估,未明顯違反交易常規,尚屬合理的商業判斷,故仍判5人皆無罪。
更二審判決的見解,獲最高法院認可,駁回檢方上訴,全案無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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