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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鼎投信結構債案 張平沼、陳淑珠等5人高院更二審均判無罪

張平沼、陳淑珠夫婦等人犯結構債不法案,高等法院更二審均判無罪。(記者楊國文攝)

張平沼、陳淑珠夫婦等人犯結構債不法案,高等法院更二審均判無罪。(記者楊國文攝)

2022/08/29 13:13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金鼎證券創辦人張平沼、陳淑珠夫婦等人被訴涉金鼎投信結構債案,一、二審均依證券交易法特別背信罪判決有罪,其中張平沼被重判7年4月、陳淑珠被判8年6月,但高等法院更一審逆轉改判張平沼夫婦等人均無罪,上訴後,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二審;高院更二審審理認定,張平沼夫婦等5人罪證不足,均判無罪,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張平沼為金鼎證券創辦人,也曾任金鼎投信前董事長,太太陳淑珠為金鼎證券前董事長,房冠寶是金鼎證券執行副總經理。聯合投信事件後, 金管會為避免引發投資人大舉回贖結果,引起系統性風險,於是要求各投信公司所募集的債券型基金須於1995年12月底前,將所持有的結構債全數移出,並須遵循「三大原則」 即市場俗稱的「三大鐵律」 。

因金鼎投信無力承擔結構債一次出售造成的損失,即將旗下 41 檔結構債總值新臺幣85.6 億元賣斷給張平沼家族所有的五家投資公司,再由五家投資公司將所取得的結構債以附賣回條件交易(RS) 方式,超過市價及債券面額86.97億元向金鼎證券融資,而將金鼎投信及股東應承擔的損失轉嫁金鼎證券。

此外,2006年2月,張平沼、陳淑珠、房冠寶、林瑞足、張國安以5家投資公司中的競遠、匯普公司名義,另向金鼎證券以附賣回條件交易(RS)方式融資方式融資2.5億元,均涉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的特別背信罪嫌。

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張平沼、陳淑珠、房冠寶罪證明確,且犯罪所得過1億元以上,判張平沼7年6月、陳淑珠8年6月、房冠寶8年4月徒刑,林瑞足和張國安均無罪。上訴後,高等法院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刑度,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高院更一審審理,高院更一審改判張平沼等人無罪。

高等法院更二審審理認為,金管會的「三大鐵律」中,「不可讓基金受益人受損」、「若有損失由投信公司股東自行吸收」的指示,決策過程違反金管會組織法,又明顯和投資常規、國際慣例相違背,而且與公司法第154條規定不符,並非具法律上拘束力的行政處分,無法作為張平沼等人違背職務的依據。

此外,張平沼等人是為了配合金管會「三大原則」,不得不將結構債自金鼎投信移出,而其選擇的RS交易方案,也是金管會所認可的處理方式,且金鼎投信自始即有以公司自有資金承擔處理結構債所生損失的準備,無法認定張平沼等人有將損失轉嫁金鼎證券,以規避金鼎投信股東責任的不法意圖。

更二審也認定,張平沼等人所為,是經過專業經理人評估,且無明顯悖於交易常規之處,尚屬合理商業判斷;RS交易在性質上屬融資,沒必要在年度財務報表評估價值減損,如有認列,僅是基於會計穩健原則的保守預估,並非實際損害,且損害判斷應該在結算時為之,因此,金鼎證券因操作RS/RP交易而獲有1億多元利差,無法認定造成金鼎證券損害,因此判張平沼5人均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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