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情局少校地板藏17件機密公文被記過 最高行政法院發回更裁
2023/11/03 13:11
軍情局陳姓少校將已奉核定的17件機密公文藏放在座位地板下被記過懲處,提起行政訴訟遭裁定駁回,陳不服抗告,最高行政法院認定抗告有理,廢棄發回更裁。(記者楊國文攝)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國防部軍事情報局陳姓少校新聞官,被控未將17件機密公文歸檔,意藏放在座位地板下方,遭記過1次處分,陳提行政訴訟,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該處分屬懲罰權的行使,為軍情局內部管理措施,不得提行政訴訟,裁定駁回,陳不服提抗告,最高行政法院認為記過處分屬影響權利的具體措施,應予以行政訴訟救濟,廢棄原裁定,發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為裁判。
此案源於,擔任國防部軍事情報局特種情報通信室陳姓少校新聞官,被查出從2015年起未將已奉核定的17件機密公文辦理歸檔,藏放在座位地板下方,違反保密規定,依陸海空軍懲罰法第15條第9款規定,將他記過1次懲處。
陳姓少校不服,向國防部參謀本部國軍官兵權益保障會申請審議,但遭駁回,陳仍不服,申請再審議,仍遭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救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軍情局的處分是嚴明官兵互動分際、維繫部隊紀律所做的懲罰權,性質上屬於軍方內部管理措施,陳姓少校不得就該記過1次的懲罰單獨提起行政救濟,裁定駁回。陳姓少校不服,認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有違誤,提起抗告。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軍情局以陳姓少校涉洩密行為,將他記過1次處分,屬影響其權利的具體措施,應准予提起行政訴訟救濟,以實有權利即有救濟的憲法原則,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認為軍人不得就記過提起行政救濟,有違誤,陳姓少校主張該裁定違背法令而提起抗告為有理由,因此廢棄原裁定,發回台北高等行政院更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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