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配在對岸銀行工作逾37年被否准來台定居 北高行撤銷內政部決定
北高行指內政部未請國安等單位協查,就否准劉姓中配申請來台定居,決定撤銷內政部的決定,並要求內政部重新作成決定。(資料照)
首次上稿14:16
更新時間17:04(新增內政部回應)
〔記者溫于德、李文馨/台北報導〕劉姓中配在中國工商銀行徐州分行工作逾37年,前年她申請來台定居,被內政部以她曾經任職「屬中國黨務機構的銀行」為由拒絕,她不服提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內政部未請國安等單位協查就否准她的申請,決定撤銷內政部的決定,並要求內政部重新作成決定。對此,內政部表示,尚未收到判決書,暫不回應。
中國劉女是在10年前與台灣周男結婚,內政部再於6年前許可她來台居留並取得長期居留證,有效期限延長至去年11月。
後來,劉女於前年申請來台定居,經內政部開會,指她曾任職對岸國有中國工商銀行逾37年,違反《居留定居許可辦法》,否准她來台定居的申請,且3年內不得再申請定居。
但劉女認為,嫁來台灣至今9年多,每年在台都待超過184天,前年會申請來台定居,也是出於對台灣的認同和喜愛,以及夫妻感情穩固融洽,《居留定居許可辦法》卻限制她不得申請定居,已侵害她的家庭權。
何況,劉女任職的中國工商銀行屬一般性上市公司企業,並非政治性機構,因此並未列入不得任職的金融機構公告名單。
加上劉女並非(共產)黨員,既不受黨章約束,也未從事黨務工作,內政部卻恣意將中國工商銀行解釋成「涉及黨務之政治性組織」而拒絕她來台定居,顯然有誤,提告請求撤銷。
內政部解釋,中國工商銀行屬中國地區5大國有商業銀行之1,是國務院所屬事業單位,且該銀行設有黨委,由董事長兼任黨委書記,落實中國共產黨黨中央及國務院的重大決策,因此,長期在該銀行擔任辦事員的劉女,本來就不能來台定居。
北高行說明,根據內政部的會議內容可知,僅作出「結論」紀錄,導致法院無法判斷內政部是出於哪些因素考量中國工商銀行屬於黨政軍組織,
且內政部否准劉姓中配的申請定居前,並未請國安單位或移民署專勤隊協查是否有國安疑慮,更未針對她任職的職務,請國安單位、陸委會提供意見。
再者,根據陸委會的說明,重要的是其任職職務是否涉及妨害國家安全及利益,且如果只是擔任「基層人員」、「基層業務員」,僅屬一般性事務,不會涉及妨害我國國安利益,就不違反規定。
北高行因而認定內政部否准劉女申請定居的處分有問題,予以撤銷,並要求內政部重新作成決定。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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