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歲童遭救生艇撞傷!家屬提告殺人未遂質疑包庇 警否認吃案
周童的浮具遭到撞擊毀損。(民眾提供)
〔記者吳昇儒、邱俊福/新北報導〕8歲周姓男童上個月12日與雙親前往福隆海邊遊玩時,遭到拖著帆船的救生艇擦撞,造成周童受傷,家屬對駕船的詹姓男子提出殺人未遂等告訴。家屬更質疑警方,詹男酒測值0.06毫克,警方卻未移送,也未開受理案件證明單,懷疑警方吃案。新北市瑞芳警分局今日指出,詹男酒測值未達0.15毫克,依規定無須移送,其他案件均已依法送辦。
據悉,50多歲詹姓男子上個月12日駕駛救生艇出海,救援無動力帆船遊客,行經新北市貢寮區東興宮沙灘海域時,碰撞到在大型充氣浮具的周童,導致浮具破損,孩童受傷,傷者隨即送往澳底醫療救護中心治療,初步檢視發現周童有胸部、腹部紅腫情形。
傳出周童母親質疑警方袒護詹男,直到案發半小時後,發現對方臉色泛紅,警方也未做酒測,是在家屬的要求下才執行,且拖了10分鐘才測出酒測值0.06毫克,確定對方酒駕肇事,已涉犯公共危險罪,但警方卻未送辦,且未給予受理案件證明單,懷疑警方吃案。
瑞芳警分局今上午表示,依據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規定,詹男當天酒測值0.06,未達酒駕標準,未構成公共危險罪。而周男父母陸續提出的殺人未遂、傷害、毀損、恐嚇及強制等告訴,分局受理後均有已函送基隆地檢署偵辦,並沒有吃案情形。
而周母向媒體指出,警方偏頗包庇部分,經調閱派出所監視器顯示,案件處理當下,周母情緒激動,有衝向詹男情形,處理員警為避免雙方產生進一步衝突,立即將雙方阻隔,並未包庇。
瑞芳警分局長王耀輝表示,當天處理本案時,因周女情緒激動,處理員警未即時開立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已依規定行政處分。全案一切依法處理,請民眾不要抹煞警方辛勞。
警政署交通組指出,依據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規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未達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未達百分之0.03者,原則上不依刑法第185條之三規定移(函)送檢察機關。但若客觀上能證實駕駛人受到酒精影響(如蛇行、逆向等),則應向當地管轄地檢署檢察官報告,並依其指示辦理。
周童的浮具遭到撞擊毀損。(民眾提供)
詹男救援無動力帆船時,撞上周姓男童,引發爭議。(民眾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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