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性別變更登記「男變女」遭駁回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逆轉
最高行政法院指出,診斷證明書是否足以認定已符合變更性別登記要件,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未予以調查審認,有未盡職權調查義務與判決不備理由的違法,判決廢棄原判決,發回更審。(資料照)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高雄市一名男子3年前向高雄市鳳山戶政事務所申請性別變更登記,被以未檢附已摘除處男性性器官手術完成的診斷書為由,不准性別變更登記,男子提起行政訴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仍判決駁回。男子不服再提上訴,最高行政法院認為,診斷證明書是否足以認定已符合變更性別登記的要件,有詳查必要,今判決廢棄,發回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更審。
男子興訟主張,因具備男性外部性別特徵,戶籍出生登記性別為男性。他說,2019年11月6日持2位精神科醫師開立的診斷證明書,向鳳山戶政事務所申請性別變更登記。
不過,鳳山戶政事務所認為,他未檢附國內合格醫療機構開具已摘除男性器官手術完成的診斷書,開立告知單通知補正正本,不久,作成不准申請的處分。
男子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依憲法第7條、15條、22條等規定,當事人對自身性別的認定,及受社會以合乎該性別認同方式對待的權益,不分男女皆應受到保障,不受限於本身生理構造。
他認為,當事人的性別認同,若經過合格精神心理醫師認定,當事人變更性別並不會對於社會秩序、公共利益造成妨礙,因此變更性別應視為受到憲法保障的自由及權利,且戶籍法及其施行細則中僅包括出生、認領、收養等,並未提及性別登記一項,鳳山戶政事務所在欠缺法律依據下,拒絕其變更性別登記,顯然違法。
不過,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仍認為男子未依法提出變更性別的證明文件,遭鳳山戶政事務所不允許叟更性別登記,並未違法,判決敗訴。男子不服,提起上訴。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遍觀戶籍法全部條文,並無關於性別是專指人之生理構造或染色體與荷爾蒙相關性別特徵,即所謂生理性別之規定,也未限制僅有生理性別於出生登記後發生變更,始得申請變更登記。
最高行指出,當事人所提診斷證明書,是否足以認定其已符合變更性別登記的要件,高高行的判決未予以調查審認,有未盡職權調查義務與判決不備理由的違法,判決廢棄原判決,發回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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