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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宇萱變更性別登記遭拒提告 北高行聲請釋憲

    跨性別者吳宇萱(前排左三)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性別登記由男變女遭拒,提起行政訴訟。北高行合議庭今天裁定停止訴訟,聲請釋憲。(資料照,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提供)

    跨性別者吳宇萱(前排左三)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性別登記由男變女遭拒,提起行政訴訟。北高行合議庭今天裁定停止訴訟,聲請釋憲。(資料照,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提供)

    2021/12/02 18:33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跨性別者吳宇萱去年11月20日未持摘除手術證明,到台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申請性別由男變女遭拒,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上月16日開庭時,當庭詢問吳宇萱是否依職權聲請釋憲,雙方均表示樂觀其成,今天發布新聞稿說,審酌戶籍法有關性別認定的立法不作為,已牴觸憲法,故裁定全案停止訴訟,聲請釋憲。

    北高行由審判長蕭忠仁、陪席法官李明益、受命法官羅月君組成合議庭。合議庭指出,性別認同與歸屬是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的基礎,也是憲法基本權的核心。至於性別登記的要件及程序,攸關憲法所保障的人格權、身體權、健康權、隱私權等基本權利,且性別認同涉及憲法第20條與兵役法中男子服兵役義務。

    合議庭說,我國國民身分證源自於戶籍制度,但戶籍法第4條第1款、第6條、第21條及第46條關於國民身分登記,並未要求應登載性別,亦即性別是否為個人身分的必載項目?應如何登載?如何變更?立法上均不明確。

    合議庭指出,若採取過於模糊寛鬆的標準辦理(例:為免費用餐變更姓名的鮭魚事件),可能造成公益上的損害,且性別登記及變更對社會秩序影響重大,需透過民主原則調和公益與私益間的衝突,並以公開透明的國會議事程序形成法律,才能符合憲法保護的誡命。

    合議庭強調,放眼世界先進國家,自1980年以來已相繼制定性別變更內容、要件等相關法律,反觀我國社會上也有為數不少跨性別者有變更性別登記需求,卻長期面臨法律真空狀態,而內政部雖於2013年9月委託專家學者研究跨性別登記制度,並研商性別變更及登記程序相關事宜,也於2015年9月提出法制化政策方向建議報告,但仍處於研究階段,看不到法制化的終點。

    合議庭舉例,德國憲法法院40年前首揭變性判決,便要求國會應制定法律規範性別變更程序,不得交由司法機關個案決定。我國卻因長期法律空白,導致相關權利保護不足而持續遭受侵害。

    故經合議庭考量戶籍法有關性別認定的立法不作為,已牴觸憲法,認為有責任透過憲法訴訟,儘速使包括吳宇萱在內的跨性別者重新定位自我性別,裁定停止訴訟,聲請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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