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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歲女兒被帶到摩鐵嘿咻還被要求傳露胸照 母拒和解怒提告

2023/08/12 12:43

小詩與翁男發生3次性關係,還自拍猥褻照,其母得知後盛怒,堅持提告。(情境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翁姓男子2021年間透過交友軟體結識14歲少女小詩(化名),3度與她發生性關係,還要她自拍露胸照取悅。小詩母親某日查看小詩手機,意外得知上情,得知乖女兒已非完璧之身,憤而提告,即便翁男提出賠償金乞求和解仍拒絕。新北地院依違反妨害性自主罪判翁男6月刑、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判刑1年2月,緩刑4年。

2021年7月間,翁男透過網路交友軟體探探結識剛滿14歲的小詩,雙方相談甚歡,情竇初開的小詩答應與其交往,懵懵懂懂下被翁男帶到摩鐵嘿咻,前後發生3次性關係。

翁男呷幼齒猶不滿足,要小詩拍攝裸露胸部及內褲的照片傳給他欣賞;小詩害羞,傳送僅身穿黑色內衣、褲自拍的猥褻影像;翁男收到後隨即下載保存。

某日,小詩母親查看小詩手機,赫見乖女兒竟然傳送猥褻照片給翁男,追問之下,驚知兩人竟已發生3次性關係,當場氣炸,立刻衝到警局報案。

翁男得知事態嚴重,承認犯錯,提出賠償金乞求和解;但小詩母親盛怒,堅持提告,不願和解,要給翁男一個教訓。

新北地院指出,翁男明知小詩才14歲,身心思慮均未成熟,竟未能克制己身慾念,與其性交,又要求小詩拍下猥褻照片,影響其人格發展,所為實屬可議,惟念及翁男犯後坦承犯行,且提出相當金額欲與小詩母親和解,堪認尚知悔悟,且有彌補損害之意。

新北地院審酌翁男素行、動機、目的、情節手段、犯後態度、未達成和解、小詩母親意見,3個妨害性自主罪分判4月刑,應執行6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誘拍猥褻照觸犯兒少性剝削條例,判刑1年2月。

新北地院考量翁男年紀尚輕,無前科,不是強制性交,提出相當金額欲和解,尚知悔悟,經此偵、審教訓後,應知所警惕,無再犯之虞,因而宣告緩刑4年,期間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80小時的義務勞務,及應參加6小時的性別平等相關課程。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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