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花6000元找15歲少女口交 法院判罰9萬
基隆1名鄭姓男子去年11月透過陳姓男子媒介,以6000元價碼與一名15歲女子小如(化名)在車上進行性交易。基隆地院近日針對鄭男部分先行審結,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治條例,對未滿18歲之人為有對價性交行為罪,判處鄭男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9萬罰金。(資料照)
〔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基隆一名鄭姓男子去年11月透過陳姓男子媒介,以6000元價碼與一名15歲女子小如(化名)在車上進行性交易,少女母親得知後氣得報警,警方循線逮到媒介性交易的陳男與鄭男後將2人起訴。基隆地院近日針對鄭男部分先行審結,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治條例,對未滿18歲之人為有對價性交行為罪,判處鄭男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9萬罰金。
判決書指出,鄭男於去年11月間,透過陳姓男子幫他媒介一名小姐幫他口交;未料,陳男深夜11時許找來年僅15歲的小如,鄭男明知小如女未成年,仍開著車帶她至台北市內湖區一處停車場上進行性交易,事後支付陳男6000作為交易價碼。
小如母親得知後憤而向基隆市警三分局報警,警方循線逮到陳男與鄭男後,將陳、鄭分別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治條例媒介使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行為罪與對未滿18歲之人為有對價性交行為罪嫌起訴。
陳男部分法院還在審理中;鄭男已於近日審結,法官審酌,鄭男透過陳男媒介小如從事性行為時未滿18歲,明知小如未成年,竟為了逞一時私慾,罔顧小如身心未成熟,而對小如發生性交易犯行,考量鄭男坦承犯行,依犯兒少性交易防治條例兒童,對未滿18歲之人為有對價性交行為罪,判處鄭男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9萬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