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以訟竊密」 營業秘密案可「限閱」資料、閉門審理
司法院日前公布「法院辦理營業秘密案件閱卷及不公開審判辦法」。(記者吳政峰攝)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司法院日前公布「法院辦理營業秘密案件閱卷及不公開審判辦法」,明定訴訟資料若涉及營業秘密,當事人可聲請不公開審判,法官在裁定准駁前,應給予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的機會;此外,為了避免有人刻意利用訴訟窺探對方的營業秘密資料,辦法也明定不予准許或限制閱覽的保密措施。
辦法第5條規定,訴訟資料或卷證涉及營業秘密者,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可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規定聲請不公開審判,法院在裁定前,應給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有陳述意見的機會。不公開審判時,審判長應宣示不公開的理由,但審判長仍得允許無妨礙之人(如:公司員工)旁聽。
司法院說明,訴訟資料或卷證涉及營業秘密時,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固得聲請不公開審判,惟因審判原則上應公開行之,故法院在裁定前,應予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有陳述意見機會,以兼顧權益。
為了避免有心人士透過惡意訴訟取得敵對公司的營業秘密,辦法第6條規定,書記官應妥善保管營業秘密案件的訴訟資料或卷證,經法院裁定不予准許或限制閱覽、檢閱、抄錄、攝影或以其他方式重製者,應抽離置於另行編定的限閱卷宗及其證物袋內或裝箱外放,並於限閱卷宗封面或外箱為適當註記。
書記官受理閱卷聲請時,就不予准許閱卷部分,不得交閱;就限制閱卷部分,應依裁定意旨,以遮隱或去識別化等方式處理後,始得交閱。且閱卷時,除電子卷證外,應有書記官或專責人員在場,並在專區或指定地點為之。
司法院表示,經法院裁定不予准許或限閱的資料,應於本案卷宗外,另編定限閱卷宗置放,且於卷宗封面或外箱加註「限制閱覽(檢閱)」等文字;至於所謂的「閱卷」,實務上包含閱覽(檢閱)、抄錄、攝影或以其他方式重製等情形,並不以「閱覽(檢閱)」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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