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有沒有?保全員偷拍正妹緊張失手 更一審大逆轉
2023/08/01 08:04
高雄市鄭姓保全涉嫌偷拍女子裙底風光,一審地院判無罪,二審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改判有罪,後被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重審。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更一審大逆轉,判拘役30天,得易科罰金。(情境照)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高雄市鄭姓保全涉嫌在捷運站前偷拍女子裙底風光,被依妨害妨害秘密罪起訴,一審地院判無罪;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更一審大逆轉,認為他曾自白並賠償,判處拘役30天,得易科罰金。
判決書指出,鄭男前年9月22日晚上7點多在高雄市三多商圈捷運站5號出口租借腳踏車處,趁身著長裙的黃姓正妹整理背包之際,涉嫌從她後方自小腿往上偷拍隱私部位,因太緊張,手機不慎碰觸黃女腳踝,被當場喝斥、要求刪除竊錄資料,案經苓雅警分局移送高雄地檢署偵辦。
鄭男辯稱,當時手機碰到黃女的腳踝,還未按下拍攝鈕,事後已賠償12萬元,他當下希望案件趕快結束才會承認犯行,但回去思考後,確實沒有按下快門,才會改口否認。
地院勘驗監視錄影畫面,發現鄭男手機螢幕雖出現亮光,尚難認定確已按下拍攝鍵,而黃女也說不知道鄭男有無刪除,也未看到照片,認定罪證不足;但檢方不服上訴,被高雄高分院上訴審改判有罪,換鄭男上訴,後被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重審。
高雄高分院更一審調查,鄭男在檢警應訊和地院準備程序庭均認罪,並有證人等證詞和證據,仍判處拘役30天,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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