擊斃拒檢蛇行車乘客 中和警一審無罪
張姓警員追捕拒檢的蛇行轎車,開3槍擊中後座乘客身亡。(資料照)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去年3月,中和警分局中原派出所張姓警員在追緝一台拒檢逃逸,且在馬路上蛇形等危險駕駛的賓士汽車時,從後方連開3槍,致後座的鍾姓乘客後腦中彈死亡,被依過失致死起訴,新北地院合議庭認為,張員用槍時機,符合警械使用條例相關規範,屬合理使用,且已注意勿傷及致命部位,並未逾越必要程度,判決無罪,可上訴。
檢方調查,去年3月10日深夜10時許,29歲男子林佑儒無照駕車搭載兩男一女,行經中和中正路與錦和路口時,因未開大燈且懸掛從蝦皮購入的偽造車牌而被警方盯上。
員警開警報器攔停,駕駛拒檢逃離,從中正路開始以100公里時速,不斷蛇形、不當變換車道、迫使他車讓道、連闖12次紅燈,或進入單線車道仍維持高速等方式危險駕駛,甚至為了逃跑,還把將車大燈熄滅。
多名員警搭乘警車或騎警用機車展開圍捕,張員亦騎車沿途追趕,追到景平路383號時,賓士車被車陣阻擋,仍頻頻按喇叭逼迫前方車輛讓道,張員下車朝該車連開3槍,賓士車仍駕車鑽車縫、擦撞鄰車逃離現場。
後因林男發現朋友狀況危急在圓通路286巷停車,警方亦趕抵發覺鍾男頭部中彈,送醫不治死亡;死者家屬提告,張員辯稱是朝輪胎開槍,且他是為了阻止賓士車逃離、以免造成更大危害。
檢方認為,張員是朝賓士車的後擋風玻璃開槍,雖林男不服攔檢駕車逃逸,但對員警或路人,並無衝撞或攻擊行為,若欲逮捕應斟酌以較不致危及人命的方式達成。
檢方認為,林男只是掛偽造車牌的現行犯,張員貿然從後方朝擋風玻璃處連開3槍,未顧及後方乘客生命安全,亦未選擇對乘客危害較小的位置進行射擊,就逮捕的公共利益與被害人死亡結果間,顯然輕重失衡,有違比例原則,嚴重侵害被害人生命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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