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防制法新增「人頭帳戶罪」 法務部:可有效處罰
法務部說明洗錢防制法新制與舊制的差異。(記者吳政峰翻攝)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立法院日前通過「洗錢防制法」修正案,新增「人頭帳戶罪」,主管機關法務部25日說明,相較於舊制人頭帳戶要論其他犯罪(例如:詐欺罪、洗錢罪)的幫助犯,新制採「先行政、後司法」模式,可有效處罰。
法務部指出,新制針對過去人頭帳戶難以成罪的案件,增訂獨立處罰規定,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明定,任何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提供人頭帳戶,採取「先行政、後司法」的立法模式,違反者先由警察機關裁處告誡,告誡後5年以內再犯者,或惡性較高的「賣」帳戶、帳號或一行為交付3個以上帳戶、帳號者,則科以刑事處罰。
法務部表示,在未增訂此獨立處罰規定前,現行司法實務針對人頭帳戶,是以其他犯罪(例如:詐欺罪、洗錢罪)的幫助犯論處,惟因主觀犯意證明困難,致使難以有效追訴定罪。新法施行後,就過去無法以幫助詐欺罪、幫助洗錢罪定罪的人頭帳戶案件,將可依其惡性高低,處以行政告誡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務部說明,新法構成要件與幫助詐欺罪、幫助洗錢罪不同,且其性質非特別規定,亦無優先適用關係,又幫助詐欺罪的保護法益包含個人財產法益,尚非洗錢防制法保護法益所能取代,自非刑法第2條第1項所謂「行為後法律有變更」的情形,即無新舊法比較問題。
本次修法並未變動刑法詐欺罪、幫助犯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的要件,也就沒有刑罰廢止的問題,新法施行前已繫屬的人頭帳戶案件,自應由檢察官、法官依具體個案認定是否符合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罪,新法增訂不影響所有偵查、審理中及已確定案件。
法務部強調,此次推動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修法,基於「解決人頭帳戶案件法律適用困境」、「重塑人頭帳戶案件之可罰性基礎」、「有效解決幫助詐欺案件負荷問題」3大目標逐步推進。對於舊法時期難以定罪的人頭帳戶犯行,明定層級化處罰規定,另增訂第15條之1收集帳戶(號)罪,全力查緝收簿犯罪,從人頭帳戶端阻斷詐騙集團洗錢管道。
洗錢防制法新法施行在即,法務部已初步完成《因應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新法上路辦案指引手冊》及相關書類例稿的草擬,預計於6月2日正式公告,並配合新法施行期程,將於6月間辦理北、中、南新法說明會,加速新法說明進度。
此外,法務部將持續與司法警察機關溝通協調,朝向案件證據整合、減少重複調查、集中偵查能量於查緝詐欺集團的方向,共同研商可行方案,以解決幫助詐欺案件負荷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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