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棠曾為她發聲..... 狠母勒死一對兒女逃死 聲請釋憲被打臉
單親媽殺死子女後輕生獲救,一審被判死刑。身為人母的藝人隋棠在臉書PO文痛批。(本報合成)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新北市32歲吳姓單親媽媽,2020年在旅館勒斃親生的7歲女兒與6歲兒子,一審被新北地院判處死刑,藝人隋棠當時痛批法官「高高在上」;二審高等法院認吳女犯案時受憂鬱症所苦,有教化可能,改判無期徒刑,去年獲最高法院維持,全案確定。吳女逃死猶不滿,聲請釋憲,日前被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
吳女主張,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6條第2項規定「情節最重大之罪」,應本於限縮科處死刑目的而為解釋,但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0號刑事判決(第一審判決)錯誤援用兒童權利公約第6條對於兒童生命權保障的規定,用以擴張解釋「情節最重大之罪」內涵,未考量個案情狀而判處她死刑,屬於不當擴張適用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違反罪刑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侵害她受憲法上正當程序保障之權利。
吳女強調,雖然高等法院109年度上重訴字第61號刑事判決改判她無期徒刑,但仍延續第一審判決論理的謬誤,而最高法院的確定終局判決亦未予糾正,故均屬違憲。
憲法法庭指出,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所定的「裁判憲法審查」制度,是賦予人民針對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的案件,認為確定終局裁判解釋及適用法律,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的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的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情形時(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立法理由),才能聲請憲法法庭宣告個案判決違憲。
憲法法庭說明,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如不是針對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法律解釋、適用悖離憲法基本權利保障與憲法價值,而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是否妥當的話,即不符合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的法定要件。
憲法法庭認為,吳女的聲請主張僅爭執法院量刑是否恰當,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持的見解,客觀上有何悖離憲法之處,與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的法定要件不合,故15位大法官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本案由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負責,成員為審判長大法官蔡明誠、大法官張瓊文、大法官蔡宗珍。
吳女與41歲前夫離婚後,在外租屋獨自扶養小姊弟,從事直播網拍、美容業。判決指出,2020年2月13日,吳女因經濟狀況困窘,又與兄、嫂吵架,騎機車載小姊弟至旅館投宿,試圖悶死子女,二童極力掙扎吳女才停手。
兩天後,吳女下藥迷昏兒女後再勒斃他們,並傳簡訊給前夫「我去陪孩子們了,不然他們黃泉路上會孤單」,接著輕生,前夫趕往見三人仰躺床上,二童已全身冰冷僵硬死亡,頸部有勒痕,吳女意識模糊,急救後撿回一命。
一審新北地院依精神鑑定結果,認為吳女犯案時並無精神耗弱或喪失,辨識力正常,判死刑。隋棠當時發文轟法官高高在上,用行動搧了所有為生活、為孩子拚命的母親一大耳光。
二審高院審理時,吳女淚灑法庭說非常後悔,幾乎每天夢到小孩向她撒嬌,要她加油、不可以尋死,生養小孩7年來,無論生活多辛苦,從不讓小孩挨餓,案發時她吃了20多顆安眠藥和抗憂鬱等藥物還有喝酒,頭腦昏沉鑄下大錯。
高院改判無期徒刑,檢方未上訴,吳女上訴請求輕判。最高法院認為二審量刑妥適並已充分說明理由,2022年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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