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罵人有無法律責任? 司法院:恐觸犯公然侮辱、民事賠償
不少民眾時常上網亂罵人,到底網路上罵人有無法律責任?司法院提醒,若網路留言罵人,可能觸犯公然侮辱等刑責及民事賠償。(記者楊國文攝)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在網路上留言罵人,會不會有法律責任?司法院提醒民眾,勿在網路上隨意罵人,否則不僅可能觸犯公然侮辱罪、誹謗罪等刑責,還將面臨對方因名譽受損而請求民事損害賠償,不可不慎。
司法院指出,「罵人」的行為,在刑事責任上很可能會成立2種罪,分別是「公然侮辱罪」及「誹謗罪」。
公然侮辱罪方面,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要成立公然侮辱罪,需要「公然」、「侮辱」、「人」等三個元素。
「公然」的意思,是可以讓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得隨時進出有可能聽到或看到的地方,例如公共場所、公園、辦公室等等,公開的社群媒體或是有相當人數的社團、群組,也可能符合公然的要求。
至於「侮辱」,不涉及事實陳述的謾罵、動作、文字圖畫等,且依照社會通念,有造成他人名譽被貶抑的危險,例如罵髒話、比中指等都可能符合侮辱的意思,不過還是要視個案情形,才能判斷是否構成侮辱。另外,侮辱的對象必須是「人」,而依照實務見解,自然人或法人都算。
司法院並指出,此規定另有加重處罰的情形,例如,除了言語侮辱,還同時使出物理攻擊的組合技,例如甩巴掌等,就會再加重處罰,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5000元以下罰金。
誹謗罪方面,刑法第310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5000元以下罰金。」其中,所謂「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指的是對於具體事實的指摘或傳述,像是說別人考試作弊、外遇,且必須足以造成別人名譽的減損。
此外,行為人主觀上還要有散布的意圖,也就是有想要傳播、宣傳給別人知道。
不過,憲法保障人民的言論自由 ,所以刑法第311條第3項前段規定,只要發表言論者能證明是真實的,就不會成立誹謗罪。但是,如果是涉及別人的私德,而且與公共利益無關,就算所說的是真的,還是會成立誹謗罪。
司法院表示,雖然,對於他人的侮辱謾罵,是否應該由國家以刑罰來遏止,一直以來各界都有不同的討論,憲法法庭前不久也才針對誹謗罪是否違憲而召開言詞辯論,但別為了逞口舌之快而得不償失,因為亂罵人除了可能面臨刑事處罰外,還有可能被對方請求名譽受損的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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