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度身障者爭取個人助理服務時數案一審勝訴 律師籲新北市府勿上訴
重度身障者玉姐爭取個人助理服務每月時數,今獲北高行判決時訴,新活力自立生活協會總幹事林君潔代玉姐(前排中)播放感言。(記者溫于德攝)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重度身障者玉姐(化名),因全身無力,平時生活大小事均需友人協助,前年向新北市政府社會局申請個人助理服務每月744小時(即每日24小時),社會局依法僅核定上限每月60小時。玉姐不服提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判玉姐勝訴,即撤銷核定每月60小時的決定,由社會局踐行法定程序後,作出適法裁量。本案是重度身障者爭取個人助理服務時數的首宗案件,順利獲勝。
玉姐今未到庭聆判,她透過新活力自立生活協會總幹事林君潔播放錄音檔感謝法官、律師團、相關團體及個人的參與支持,她也說,自己生活辛苦有被看到及重視,現在終於完成這樣階段性的使命,這不只是自己的福祉,許多重度身障者也有類似的處境希望可以被關注。
律師翁國彥則呼籲新北市政府不要繼續上訴,讓判決就此確定;翁強調,依玉姐狀況,在人權立國的台灣不應存在,她四肢沒力,一旦沒有居服員,沒有個人助理,就無法作做任何事,假使蟑螂爬過她的身體,她也無法處理。
北高行由審判長高愈杰、陪席法官楊坤樵、受命法官孫萍萍組成合議庭。合議庭認為,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中規定「依其需求提供24小時服務」,所以應依身心障礙者的具體需要為依據,而非規定每月提供若干小時服務為上限。
而社會局核定玉姐個人助理服務每月60小時時數,並未依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及證明核發辦法、服務辦法的相關規定,循序踐行需求評估、籌組專業團隊確認評估結果。
社會局便以書面通知玉姐,經玉姐及同儕支持員共同擬訂自立生活計畫,由社會局審查核定,已經違法,因此,玉姐提告請求撤銷核定每月60小時的個人助理服務,屬有理由。
合議庭強調,社會局除了已核給玉姐每月個人助理時數60小時外,應該再核給玉姐若干時數,這部分則由社會局踐行法定程序後,作出適法裁量。
至於玉姐同案請求再核給她每月個人助理時數684小時部分,合議庭認為無理由,判決駁回。全案可上訴。
玉姐委任律師翁國彥(左1)。(記者溫于德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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