丟浮板害10歲童眼球挫傷、角膜割傷 游泳教練判拘役
新北市劉姓國小游泳教練為避免隊員碰撞,朝水道丟浮板提醒,不料,10歲男校隊員恰好從水面下冒出頭,正好砸傷眼睛,高院依過失傷害罪判劉男拘役55天定讞。(記者楊國文攝)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新北市某國小游泳隊教練劉男在訓練泳校隊時,為避免潛在水道內的10歲男校隊隊員和他人碰撞,朝他附近水面大力丟擲浮板,正好他突然浮出水面,砸中其蛙鏡,導致左眼眼球挫傷、眼角膜割傷,高等法院審酌劉男乃過失行為,依過失傷害罪判拘役55天,可易科罰金5萬5千元定讞。
判決指出,劉男是國小游泳隊教練,2020年11月30日上午,他在該校游泳池訓練游泳校隊速度衝刺時,看見10歲男隊員潛在左側水道內,但叫喚他卻未獲回應,因此將浮板朝男隊員下潛的水面附近位置丟擲,以提醒他注意,恰巧他突然浮出水面,遭浮板砸中蛙鏡,受到左眼眼球挫傷合併角膜刮傷的傷害。
事後,男童和父、母認為劉男是故意傷害行為,並使男童罹患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堅持提告。
劉男喊冤表示,當時他在訓練游泳校隊速度衝刺,將隊員分成2個水道,從左右兩同時出發,當水道第1位學生出發後,看到被害男童在水道左側距離岸邊1公尺以外的地方潛水。因擔心游回來的隊員會與他撞在一起,他先喊叫男童名字卻未獲回應,才將浮板丟向他下潛處的水平面,以讓水平面震動的方式,來提醒水面下的男童游回岸邊,未料到男童突然浮出水面,才不小心砸到他的蛙鏡,造成受傷,他絕對是「無心之過」。
新北地院審理認為,無法證明劉男是故意傷害男童,判劉男拘役55天,可易科罰金5萬5千元。
上訴後,高等法院依現場畫面勘驗結果,認定劉男丟出浮板和男童浮出水面是同1秒間的密接行為,無證據證明劉男是看到男童浮出水面時才刻意丟擲浮板,採信一審認定,仍依過失傷害罪判拘役55天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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