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盜領新婚妻存款失蹤只剩87元養女兒 判離婚、每月須付9千元
台中地院認為謝男侵占陳女金錢且無故失蹤,判決兩人離婚,謝男每月應支付9000元的女兒扶養費。(記者張瑞楨攝)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謝姓男子與陳姓女子在2022年3月結婚,育有1年幼子女,不料,婚姻為時不到1年半,謝男竟於2023年7月失蹤,還把陳女的存款領到只剩87元,經警方與社工介入協助,母女靠育嬰津貼與補助生活,她指控謝男「拋妻棄子(女)」,提起離婚訴訟,台中地方法院審理時,謝男沒出庭,法院判決雙方離婚,且謝男應支付每月9000元扶養幼女費,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陳女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主張,她與謝男在2022年3月結婚後,育有1名年幼女兒,2023年2月,一家3口還一起環島旅遊,不料,謝男卻在同年7月失蹤,她打電話給丈夫謝男,都無法接通,之後她去刷郵局存摺,始知帳戶內的款項,早已經謝男提領,僅存留87元,經警方及社工介入協助,她租屋獨自扶養女兒,現階段僅得依靠社會局育嬰津貼、慈濟補助款過活。
陳女強調,謝男不僅將存摺內款項提領一空,更拋妻棄子,且未曾提供任何經濟上的支援,顯屬惡意遺棄母女,亦無繼續維持婚姻的意思,請求法院判准離婚,且謝男應承擔女兒扶養費。
台中地院審理時,謝男沒出庭,也沒有提出書狀聲明或陳述,法官認為,謝男把陳女的存款領出後無故失蹤,有存摺與警方受理報案記錄等證明,謝男確實於婚後侵占陳女金錢,並已失蹤無法聯絡等情,兩造婚姻關係確已生破綻,在同一情境,任何人都將喪失維持婚姻意欲,婚姻顯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望,據此判決兩人離婚。
法官強調,審酌子女最佳利益,社工訪視指出,陳女指稱謝男未照顧未成年子女,甚至還拋棄母女,希望未來由其單獨行使親權,審酌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未成年子女權益義務的行使與負擔,判決由陳女單獨任之,謝男每月應給付9000元扶養費,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