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大會報告」小六女童性事 脅迫拍傳裸照並性侵判10年6月
2023/01/08 08:04
開飲料店鄭姓男子涉恐嚇「大會報告」小六女童性事,脅迫拍傳裸照並性侵重判10年6月。(示意圖)
〔記者黃良傑/高雄報導〕開飲料店已婚的鄭姓男子網交小六女童小珍(化名),得知她曾和學長發生關係及住處,要脅她拍傳裸照、猥褻照,供他觀看,否則告訴她的父母及FB好友,並在區運會上「大會報告」她的性事,鄭男還約她見面,在圖書館無障礙廁所內性侵得逞,小珍向堂妹、同學哭訴,鄭男(30歲)到案被判10年6月,高雄高分院也維持原判。
判決書指出前年1月間,被告透過網路交友軟體認識僅12歲的小珍,交談得知她和學長曾發生過性關係,便依此要脅她自拍裸照、猥褻照,供他觀賞,若不得將告訴她的父母、臉友,小珍因畏懼順從,鄭男食髓知味,揚言在運動會上假藉尋人,「大會報告」廣播她的性事,脅迫她在圖書館旁廁所內與他發生關係。
小珍將遭鄭男強制性交的事告知堂妹、同學,校方獲報查看小珍IG對話,立刻通報警方、社工,警方依法搜索鄭男屏東住處,鄭男稱好奇想看、一時衝動,罪證明確,檢方將他起訴。
橋頭地院認為被告犯案時已婚,年滿30歲並開設飲料店,顯示已有相當社會歷練之人,明知被害人僅有12歲,年幼且智慮未深,為滿足一己性慾,竟利用得知小珍曾與他人有過性行為一事,不斷脅迫她拍攝猥褻照供己觀看並性侵。
被告行為後甚曾要求甲女刪除其等間IG對話紀錄,企圖湮滅證據,行徑及手段均甚惡劣,小珍父母表示不能諒解他,不願和解,請求法院從重量刑,橋頭地院判刑10年6月,鄭男不服提上訴,二審法官認為被告沒有任何特殊原因,或顯堪憫恕之處,維持原判,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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