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獲賠900多萬元 台灣IBM經理二度丟工作提告又贏了
曾任台灣IBM經理的高啟輔,無意到分公司上班,二度被解僱,經他提告,北院認定雙方僱傭關係存在,也要IBM按月給付月薪職到高復職為止。(法新社檔案照)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曾獲選「台灣100 MVP最有價值經理人」的台灣IBM經理高啟輔,7年前向IBM申請留職停薪,IBM卻以沒有職缺為由視高為自願離職,經高提告,最高法院判IBM須讓高復職,並補發薪資本息和勞退提撥金等共900萬多元確定。後來IBM安排高到分公司上班,但高無意轉任又被解僱,經高二度提告,台北地院認定雙方僱傭關係存在,並要IBM從2021年12月1日起至高復職日止,按月給付薪水16萬多元;可上訴。
高主張,他自1996年起受僱擔任IBM工程師,2015年起擔任經銷通路業務發展經理,月薪是16萬5741元,當時他想轉職到其他部門,IBM卻以「軟體部門人事凍結」為由,終止轉職程序,而他原本任職務已被其他員工補實,他辦理留職停薪。
高說,留停期間,自己多次表達復職意願未果,他為了保障自身權益才訴請回復工作,最高法院也於2020年8月31日判決確定他與IBM的僱傭關係存在。
高又說,IBM自2021年年4月14日正式對外宣布成立勤達睿公司,並詢問他是否有意轉任該公司,他沒有意願,也申請其他3個職缺,IBM卻以相關職缺已有合適人選或他經驗不符為由,拒絕履行安置義務。
高直言,IBM並未安排教育訓練,片面指他不適任,且雙方勞資調解雖不成立,IBM卻在調解期間終止勞動契約,明顯違反勞資爭議處理法,因此提告請求確認雙方僱傭關係存在,也要IBM從2021年12月1日起到他復職日止,按月給付月薪。
IBM解釋,公司因業務性質變更,有必要減少勞工,而高感興趣的3個職缺,其能力都無法勝任,加上高的年資超過25年,理應了解公司文化及理念,已不適用針對社會新鮮人的教育訓練制度,因此是合法終止與高的勞動契約。
北院指,IBM因業務性質變更,有必要減少勞工,後來IBM曾提供新職缺被高拒絕,且相關職缺並不適合高,IBM已說明理由,所以無法認定IBM未盡安置義務。
不過,IBM在勞資爭議調解期間,也就是2021年11月18日寄發存證信函通知高終止勞動契約,已經違反勞資爭議處理法。
北院也指,從2021年11月18日到今年3月4日正式終止契約的這段期間,IBM未對高善盡安置義務,有違勞基法規定,因此判高勝訴,也就是雙方僱傭關係存在,IBM也要從2021年12月1日到高復職日止,按月給付16萬574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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