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錢打牌贏了可換現金 高院認為不是賭博判無罪
海山警分局在現場查獲近2000萬籌碼、21萬現金,高院認定不是賭博,判10名被告無罪確定。(資料照。記者吳仁捷翻攝)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新北地檢署認定新北一間德州撲克競技協會巫姓負責人從2017年起,以一人收受5600元的方式,提供賭客聚賭場所,依賭博罪起訴。高等法院認為該筆費用是「報名費」,不是「抽頭金」,再加上玩撲克牌考驗參賽者技巧,並非單靠運氣,16日維持一審新北地院的無罪判決,全案確定。
檢察官起訴指出,巫男從2017年12月起,提供辦事處當作賭博場所,賭客登記先成為協會會員,再繳交5600元報名費,其中5000元可兌換成籌碼,每場限時2小時,以德州撲克規則決定輸贏,時限內可再次繳交5600元取得籌碼繼續賭局,時限屆滿後,即按排名計算點數,可兌換現金,或留存下次比賽使用,至於報名費中的600元則歸協會所有。
檢察官認定巫男等3人利用此方式營利,2019年指揮警察執行搜索,並帶回在場7名參賽者,訊後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起訴巫男等3人,另外7人則依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嫌起訴。
高院指出,德州撲克勝敗結果主要並非取決於荷官發牌偶然的運氣,而是需要依靠參與玩家本身的注意力、遊戲技巧與判斷力而決定牌局輸贏,並非無法以自己的行為去影響勝負結果的情況下,因此7名參賽者的行為不構成射倖性賭博行為,巫男等3人所收費辦的是競技而非賭博。
高院認為,巫男等3人倘欲從中牟利,實無必要限制玩家兌換籌碼數量與參賽金額,該協會亦未於各次牌局中抽取分水錢,所收取的報名費用與一般提供賭博場所的抽頭並不相同,堪認3名被告並無營利意圖及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犯意。
綜上,高院認為,一審新北地院以不能證明10名被告犯罪為由,諭知無罪,理由雖與高院歧異,但結論尚屬一致,故評議後予以維持,全案無罪確定。本案合議庭成員為審判長陳如玲、陪席法官蔡如惠、受命法官廖建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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