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外遇者爭取離婚自由 法務部:須考量法益衡平
憲法法庭15日召開裁判離婚釋憲案言詞辯論。(記者吳政峰攝)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朱政坤與2名外遇男子主張,民法第1052條第二項但書「有責配偶不得訴請離婚」,侵害婚姻自由,違反比例與平等原則,聲請釋憲,憲法法庭15日召開言詞辯論,民法主管機關法務部直言,離婚攸關婚姻自由與制度性保障,須考量相關法益間的衡平。
法務部指出,婚姻自由指的是尊重雙方意思,不許第三人干涉,而不是單方片面請求離婚,不論有無理由均應准許,換言之,除了「兩願離婚(雙方協商自願離婚)」以外,不包括毫無限制解消婚姻自由,此有大法官釋字791號解釋所揭示的婚姻自由只包括「是否結婚」、「與何人結婚」、「兩願離婚」,未列出「裁判離婚」可證明。
法務部說明,若逕自刪除該規定,由單方決定婚姻是否無法維持,婚姻制度將形同虛設;反過來說,該規定是在保障被離婚者的權利,以達成公平性與婚姻制度的功能性與公共利益,目的正當。
法務部認為,立法機關在立法時,除了審酌當事人的基本權,還要考量是否對第三人(如:配偶或未成年子女)造成過分負擔,我對於兩願離婚採取寬鬆設計,沒有分居期限(此類占所有離婚案件的85%),但對裁判離婚設下限制,有責一方不得訴離(占5%),是立法者考量各種法益之後所做成的衡平結果,並未違反比例或平等原則。
法務部強調,刪除該規定不能解決問題,至於未來是否採「分居制度(夫妻分居多久後才能離婚)」或「苛刻條款(離婚恐影響配偶生計或子女成長)」等配套措施以緩和現行制度的衝擊,也是立法者的選擇,不構成違憲。
朱政坤則主張,憲法尊重個人人格自由與追求幸福,也就是不只保障天下有情人終成眷屬,追求幸福,也該保障世間眾怨偶,好好分手,不再痛苦。能和很好,能離也很好;「已經失和,又離不開,最不好!」憲法法庭應宣告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違憲,讓立法者有機會能重新檢視離婚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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