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賄21萬護航廠商過關 雲林公務員撤職一年
2022/10/20 16:09
懲戒法院判張員撤職一年。(記者吳政峰攝)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雲林縣政府地政處一名張姓公務員,2018年辦理兩筆土地重劃工程,涉嫌收受廠商21萬元賄賂,被雲林地院依貪污判刑2年,緩刑5年;懲戒法院認張員繳嚴重侵害政府信譽,判撤職1年。
判決指出,張員具有執行工程契約、開竣工、工期、變更設計、估驗計價、施工管理、工程履約、協助驗收、決算、保固等業務職權,為辦理政府採購義務等法定職務權限公務員,卻在辦理兩起標案時,收受廠商賄賂與飲宴。
張員辦理古坑水碓工程採購案,一間營造廠得標後,苦無工班得以施作,乃將該工程轉包給另一間公司。新公司為求工程進度及後續請款程序順遂,以20萬元行賄張員,並前後11次招待免費飲宴,不正利益共達21萬5339元。
此外,張員辦理北港春牛埔工程採購案,擔任驗收人員,廠商擔心若不與公務員打好關係,恐遭刁難,遂招待張員飲宴及至有女陪侍的聲色場所,不正利益金額共4025元。
張員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的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及不正利益等罪,被判刑2年,褫奪公權3年,緩刑5年確定。雲林縣政府再把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懲戒法院表示,張員擔任多項公共工程的承辦人或驗收人,其職務牽涉公共工程品質的良窳,攸關社會公眾福祉,本當謹守法紀、廉正自持,竟就其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及不正利益,其違失行為情節非輕且次數不少,所為敗壞公務風紀,嚴重影響社會風氣及民眾觀感,損害政府廉能形象甚鉅。
懲戒考量張員於刑事案件偵審中均坦承其犯行,深具悔意,且其自動繳回金額已超過其實際犯罪所得,堪認行為後態度良好,評議後判撤職,期間1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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