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強制毒蟲插管驗尿違憲?憲法法庭15:00公布結果
員警強制插管導尿是否違憲,憲法法庭14日下午將公布結果。(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毒品人口若拒絕驗尿,部分員警會援引刑事訴訟法第205-2條,請醫師協助強制插管導尿採驗。但新北地院認為,警方在沒有檢察官或法官的令狀下做成此種處分,有違憲之虞,聲請釋憲,憲法法庭訂今(14)日下午3時公布結果。
新北一名毒品人口被老婆檢舉吸毒,員警前往搜索,起出毒品吸食器,依現行犯將其逮捕,並要求驗尿。男子拒絕驗尿,員警遂向檢察官請示可否強制採尿,檢察官回覆「犯嫌如果有毒品前科或是毒品列管人口,得強制採尿...亦得由被告自行採尿」,但未核發許可書。
男子被押解到醫院,綑綁於病床,由醫師把尿管插入尿道導尿,警方再把採集的尿液送交化驗,得到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檢察官據此提起公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新北地院簡易庭判刑5月。
男子上訴,承審的新北地院第二審認為,強制導尿屬高度侵犯人身的處分,警方卻可以在未拿到檢察官或法官的許可書下逕自進行,有違憲爭議,聲請大法官解釋。
憲法法庭審理後,14日公告將於同日下午3時宣示判決。由於不少學者認為強制導尿侵害人權,應採嚴格審查,不宜由警方片面逕行發動,故外界研判本案宣告違憲的機率不低;若宣告合憲,大法官也可能在判決內附註,禁止警方逕採強制導尿手段,以符合比例原則。
刑訴法第205-2條規定,警察為蒐集犯罪證據,可逕行對嫌犯採取指紋、掌紋、腳印、照相、測量身高,甚至可以採取毛髮、唾液、尿液、聲調或吐氣作為犯罪證據。部分員警把該法所稱的「採尿」解讀為包含「強制導尿」,在遇到不願配合的毒品嫌犯時,即把他送往醫院,直接插管導尿採驗。新北地院這件毒品案就是警方在沒令狀的許可下「侵入性」強制採尿而引發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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