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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卡式爐煮糖葫蘆燙傷 女學生提國賠141萬遭駁回

2022/10/13 19:59

女學生以自帶卡式爐煮糖漿時不慎打翻致左手掌燙傷,控訴校方未盡監督保護之責,提國賠對校方求償141萬元,法官審理後,認為校方並無過失,判處駁回,可上訴。

〔記者許國楨/台中報導〕國立中興大學附屬台中高農一名女學生,3年前在教室練習製作園遊會所欲販售的糖葫蘆,以自帶卡式爐煮糖漿時不慎打翻致左手掌燙傷,控訴校方未盡監督保護之責,提國賠對校方求償141萬元,法官審理後,認為校方未同意學生帶器具到校製作糖葫蘆,女學生開火也沒通知師長,校方並無過失,判處駁回,可上訴。

女學生主張,2019年4月就讀該校時,因學校將舉辦校慶園遊會,導師要求學生先帶食材、鍋具、卡式爐到校,練習烹煮園遊會所欲販售珍珠奶茶、奶酪、糖葫蘆,她同月10日帶齊物品利用「植物栽培實習課」時間,在第二校區實習教室將2張桌子併成1張,以卡式爐點火煮糖漿製作糖葫蘆,結果鍋具翻倒導致燙傷,造成她左手掌二度灼傷。

女學生認為,當時2名老師明知學生在用卡式爐卻沒在場監督,明顯怠於執行職務,向學校求償未能達成協議,因此依法提起國家賠償之訴,依醫療費、看護費、除疤費及精神撫慰金等,向校方求償141萬餘元,校方則抗辯,導師是指示應在到校前完成,再帶到學校試吃,並未同意學生帶器具到校製作糖葫蘆,校方並無過失。

法官認為,女學生沒通知師長到場陪同開火,未遵循用火步驟,包括課任老師、導師在事故發生前,均無從知悉學生有在教室自行併桌開火烹煮糖漿的危險行為,無法預見燙傷意外,自然也沒有所謂未盡在場保護、監督等注意義務之過失,一審認定女學生求償無據,予以駁回,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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