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越宏點名陳明文介入司法案件挨告 高院加碼改判賠償60萬確定
高等法院今審結媒體人黃越宏(見圖)被控誹謗立委陳明文案,判黃應賠償陳60萬元確定。(資料照)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資深媒體人黃越宏4年前公開點名立委陳明文利用各種管道,讓審理陳明文所涉民雄污水下水道案的台南高分院陳姓審判長的丈夫升官、調職,藉以影響司法判決,陳明文指控黃越宏嚴重影響其名譽,求償200萬元,一審認定黃越宏報導前未合理查證,已損害陳明文名譽,判賠20萬元,雙方均不服提起上訴,高等法院今加碼40萬元,改判黃應賠償精神慰撫金共60萬元,全案確定。
刑事部份,陳明文自訴黃越宏涉加重誹謗罪,高院之前已判黃拘役30天,得易科罰金3萬元確定。
黃越宏於2017年9月20、26日,分別在「法治時報」網站發文指出:「外傳陳明文利用英系及立委的影響力,將二審庭長的老公從中油高雄廠調回嘉義,讓兩夫妻不用再分隔兩地」、「庭長開始承辦陳明文案件之後,她老公的調動與升遷都開始順利了起來」等內容,此外,黃另於同月21日上電視台節目提及此事。
陳明文不滿,指控黃越宏的言論足以使民眾認為他利用身分、地位及影響力,非法干預司法審判,嚴重影響他的名譽,對黃提告求償200萬元。
黃越宏則承認當初未向中油公司查證,未盡到合理查證義務,該報導是個失誤,但頂多是過失責任的問題,並請法院審酌陳明文的公眾形象不佳、財力豐厚等狀況,判陳明文敗訴。
台北地院調查發現,陳姓女審判長的丈夫未曾自高雄廠調回嘉義,且丈夫最近一次調動是在2014年3月16日,理由是配合業務需要,並無升遷且支領同樣薪水,認定黃越宏報導內容和言論與事實不符。
北院審理認為,陳明文雖身為政治人物,相較於一般人要有更大容忍度接受公眾檢視,但其名譽權並非絕對不受任何保障,黃越宏自承是資深司法記者,相較於一般民眾更有查證資源及能力,卻未盡合理查證義務,已侵害陳明文的名譽,判賠20萬元。雙方均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高院認為一審判賠金額過低,今判決應加碼40萬元,即黃應賠償共60萬元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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