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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越宏點名陳明文介入司法案件挨告 北院判賠20萬

資深媒體人黃越宏遭立委陳明文指控利用管道不實指摘;北院民庭認定黃越宏報導前未合理查證,判賠20萬元。(資料照)

資深媒體人黃越宏遭立委陳明文指控利用管道不實指摘;北院民庭認定黃越宏報導前未合理查證,判賠20萬元。(資料照)

2021/10/05 11:45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資深媒體人黃越宏4年前公開點名立委陳明文利用各種管道,讓審理陳明文所涉民雄污水下水道案的台南高分院陳姓審判長的丈夫升官、調職,藉以影響司法判決;黃越宏事後遭陳明文求償200萬元。台北地院民事庭認定黃越宏報導前並未合理查證,已損害陳明文名譽,判賠20萬元;可上訴。

黃越宏得知遭判賠後強調:「只要陳明文告的都會成立、告陳明文都會不成立,本件一定上訴。」

黃越宏於2017年9月20、26日,分別在「法治時報」網站發文指出:「外傳陳明文利用英系及立委的影響力,將二審庭長的老公從中油高雄廠調回嘉義,讓兩夫妻不用再分隔兩地」、「庭長開始承辦陳明文案件之後,她老公的調動與升遷都開始順利了起來」等語;他另於同月21日上「政經看民視」節目中提及此事。

陳明文透過律師主張,黃越宏的言論足以使閱聽眾產生陳明文利用身分、地位及影響力,非法干預司法審判的負面印象,提告求償200萬元。至於黃越宏則承認自己報導是個失誤,但頂多只有過失責任,並請法院審酌陳明文的公眾形象不佳、財力豐厚等狀況,判陳明文敗訴。

北院民庭根據同院刑事庭函詢中油結果,得知陳姓審判長的丈夫未曾自高雄廠調回嘉義,且丈夫最近一次調動是在2014年3月16日,理由是配合業務需要,但並無升遷且支領同樣薪水,因此認定黃越宏不實指摘。

北院民庭指出,陳明文雖身為政治人物,相較於一般人要有更大容忍度接受公眾檢視,但其名譽權並非絕對不受任何保障,而黃越宏自承是資深司法記者,相較民眾更有查證資源及能力,應負較高查證義務卻未合理查證,故審酌雙方學、經歷後,判賠20萬元

陳明文另基於同樣事實自訴黃越宏加重誹謗罪,北院刑事一審認定黃越宏以不實言論貶損陳明文,犯後又一再否認犯行,判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5萬元,以示懲儆;黃越宏不服,上訴高院刑事二審時由法官曾德水負責承審,黃越宏聲請曾德水迴避,但遭最高法院裁定駁回確定,而曾德水今年3月中退休,改由另名法官承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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