窺夫手機對話控女幼師搶老公 法官反指元配違法蒐證
許姓女幼教師指陳姓女子暗中偷拍丈夫與其手機的對話內容,是違法蒐證,不能當作證據。示意圖,非本案當事人手機。(記者王俊忠攝)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陳姓女子於2015年與葉姓男子結婚後育有孩子,但在2021年9月到11月間發現丈夫與1名女幼教師在手機通訊有傾訴愛意的親暱對話與劈腿性愛,控告幼教師侵害配偶權。幼教師稱與葉男只是親密些的網友、談論都是玩笑話,易讓人誤會,陳女違法窺視丈夫手機聊天內容,不能當作證據。法官採信幼教師說法。
陳女主張,她婚後認真經營婚姻、盡心付出,肩負家計與照顧子女,從事幼教工作的許姓女子明知葉男是她丈夫,竟然從2021年9月到11月間以通訊軟體與其丈夫有傾訴愛意的親暱對話、還發生性行為;許女甚至煽動葉男跟她離婚,以言語中傷、醜化她,讓她身心受創、到精神科就醫,後來於2021年11月上旬與丈夫協議離婚,要向許女求償100萬元慰撫金。
許女則說,她在陳女與葉男離婚之前,僅與葉男認識兩個月,按理說如夫妻兩人婚姻美滿,不該在如此短的時間內因外人緣故,就協議離婚,陳女是要把婚姻失敗歸咎於她。據她了解,陳女多次利用深夜葉男熟睡時、未經丈夫同意,窺看丈夫手機內聊天內容,還翻拍聊天紀錄作為證據,手段已明顯違法,且這些聊天紀錄有斷章取義問題,應不具有證據能力。
許女強調,其與葉男的關係像是比較親密友好的網友,談論都是玩笑話,用字遣詞容易讓人誤會,陳女的指控是主觀臆測及斷章取義,她沒有侵害元配的配偶權。
台南地院民事庭調查指陳女窺視、偷翻拍丈夫手機與他人的對話內容,已被一審刑事庭依妨害秘密罪判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認定陳女提出的通訊軟體截圖不能作為證據,又無其他證據證明幼教師侵害陳女配偶權的情事,判陳女敗訴、不得向幼教師求償,此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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